市政办发〔2012〕1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日
西安市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6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行政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公开。一是全面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人大审批通过2012年政府预算草案和2011年决算报告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情况,实现全市各级政府预算决算普遍公开。二是进一步扩大部门预算公开范围。市级要在2011年公开6家单位的基础上,将2012年公开范围扩大到45家,并将预算公开内容细化到“项”级科目。除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部门外,市政府组成部门要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公开范围。到2013年,除有保密规定的单位外,市级所有一级预算单位原则上都要公开部门预算。各区县要参照省市做法,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和公开工作,2012年,选择未央区和高陵县开展区县级部门预算公开试点,其他区县要积极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准备工作,到2013年所有区县要开展部门预算公开工作。三是稳步推进“三公”经费公开。2012年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科目,在编制2013年部门预算和2012年部门决算时,要按照细化后的科目准确填报“三公”经费预决算,在人大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同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认真研究行政经费公开的口径和范围,指导督促区县稳步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一是主动公开年度任务信息。市政府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责任单位建设计划在中国西安门户网站、市房管局网站和市级主要媒体予以公开。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在各自网站同步公开相应任务。二是主动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各区县、各开发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在各自政府网站开设保障性住房专栏,主动公开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名称、地址、建设方式、规模、开竣工时间以及建设、施工、监理等详细信息。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单位按照陕西省住建厅的统一标准,对竣工项目设立“永久性标识牌”,对在建项目设立“临时性标识牌”,公开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三是主动公开准入分配信息。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审核采取社区受理调查、街办初审公示、区县复审公示、市级七部门联审公示的三级审核、三次公示方式进行,各级审核单位对保障对象的房产、收入、养老、社保、车辆、税收、工商等信息予以公布。对具备预售或配租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提前在中国西安门户网站、市房管局网站,以及市级报刊等官方媒体公布房源信息,公开接受报名,公布入围信息,接受群众监督。保障性住房实行摇号分配,摇号由市纠风办、公证处监督,邀请群众代表、主流媒体参与,公开摇号视频,确保保障房分配阳光透明。四是主动公开动态调整信息。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充实住房保障数字化档案信息,建立覆盖全市保障家庭,逐步形成住房状况完整、信息准确的数据库。根据已保障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轮候保障计划,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五是主动公开后期管理信息。要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与保障家庭信息的互联互动,公开保障家庭的房产、收入等信息。要加大保障性住房政策宣传,采取网站、报纸及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张贴公告等形式宣讲保障性住房政策,培养群众监督举报意识。六是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监管。要加强对各区县、各开发区及市级有关部门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逐步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保障性住房考核指标,确保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市房管局牵头落实)
(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一是主动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获证企业名称、地址、食品种类、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名单、监督抽查检验信息(抽检种类、不合格企业名单、不合格项目)、餐饮服务许可项目(许可证号、单位名称、法人、责任人、业主、联系电话、地址、类别、发证时间、委托代理、联系电话)、违法企业黑名单(违法企业名称、违法事实、惩处情况)。二是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布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及内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依据、条件,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及期限,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食品流通许可证申办流程图,全市工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办事机构职责及联系方式。三是通过政府网站和市级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结果分析、食品消费提示及清查工作安排、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年度食品抽样检验及快速检测计划、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情况。(市食品药监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落实)
(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污染减排、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始终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环保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和项目资金信息公开。二是加强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渭河等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三是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狠抓落实年”专题栏目,加大“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宣传”等方面专题栏目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数据与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直传工作,加大现场检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力度,保证联网率基本达到国家要求。四是做好PM2.5研究性监测数据向社会发布工作,保证及时、准确、长期,使市民逐步关注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五是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进展、善后等信息,提高透明度和针对性。(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要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应全面公开;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要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的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都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快推动全市范围内的招投标信息共享。(市发改委牵头落实)
(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防范措施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发布工作,主动公开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积极回应公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予以公开。(市安监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严格落实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前的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程序,全面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各区县、各开发区应及时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公布。征地项目报批后,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及其他媒体立即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确保群众的知情权。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等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市国土局牵头,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城改办配合落实)
(八)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认真回应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集中关切的问题。一是要加强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执行期限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要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制度。在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中,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依法完善公开制度。二是要进一步落实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每年,根据国家和省批准设立、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策规定,利用中国西安门户网站和市级报刊等官方媒体公布正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收费制度,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力求做到公示栏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又不易损坏的地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要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要结合收费公示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和完善收费监督制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及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开曝光。(市物价局牵头落实、市财政局配合)
各区县、各部门在做好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不断扩大公开信息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推进制度建设,提高工作质量与实效
(九)制定完善《条例》实施办法。各部门要依照《条例》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梳理,对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不断细化,便于实际工作中遵循。尚未制定实施办法的,要抓紧制定。各区县、各部门在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推动健全有关制度,依法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一些方面的政府信息如食品安全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对易于引发炒作的情形,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十一)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等公开渠道建设。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凡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在中国西安网和各区县、各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对财政预算决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信息,要集中展示,方便公众查阅。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十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任务重、申请公开量大的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其他地方和部门也应进一步配强、配齐队伍,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要加强对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能力。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好相关培训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牵头部门要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具体事宜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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