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15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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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完善全市教育督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工作职能,切实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陕政督团〔2011〕12号)和《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实施意见》(市发〔201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加强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标准化建设,是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规范机构名称、明确机构性质、确定机构编制、配强工作人员、足额预算经费、改善办公条件、健全工作制度、理顺工作机制等,确保2015年全面完成督导室标准化建设工作,推动“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和有关教育政策法规的有效贯彻执行,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工作步骤
(一)区县创建。各区县按照《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标准》和《西安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和创建工作,达标后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级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组织专家组,根据区县申请,依据《细则》进行评估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者予以通报。
(三)省上认定。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在市级评估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评估认定,并向认定合格者颁发奖牌。
三、完成时限
我市督导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从2012年正式启动。碑林、莲湖、新城、雁塔、未央、户县、阎良等7区县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灞桥、长安、高陵等3区县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临潼区、周至县、蓝田县、沣东新城于2014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全市2014年底前完成市级评估验收工作。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机构建设。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实行挂牌办公,区县督导机构名称统一为“某某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代表区县人民政府行使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执法权威性的行政单位。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原则上要足额下达督导室工作人员编制。应设总督学1名,督导室主任1名, 副主任1名。总督学、督导室主任由区县人民政府任命。区县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配备专职督学和工作人员。
(三)改善工作条件。
1.区县财政依据省颁标准,原则上要按照当地教职工全年基础工资总额的 0.3% 核算督导工作经费,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要将教育督导经费专项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并逐步达到独立核算使用。财政收入较高的区县可适当增加,人口较少的县可适当提高预算,学校评估工作补助经费参照现行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2.进一步改善督导机构办公条件。各区县教育督导室办公条件应符合省颁标准。
(四)完善制度建设。区县督导机构建立健全专兼职督学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学习进修制度、廉政制度以及督政、督学工作等各项制度。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对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区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措施,切实解决教育督导机构人员设置、机构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确保按期达标。
(二)各区县要按照市上确定的时间,细化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创建进度表,基础条件好,创建工作扎实的区县可提前按程序申报验收。
(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统筹安排,对列入年度工作创建的区县,要积极指导其抓好标准化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标准
2.西安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标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3日 附件1:
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标准
一、机构名称
1.县、县级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名称统一为“某某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机构性质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是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是“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现代教育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较强专业性、相对独立性和执法权威性的行政单位。
三、机构编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400名教职工配置1名专职督学。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由县级人民政府聘任,总数按3至5所学校(幼儿园)1名督学配备。人口较少的县区可适当提高专职督学配置标准。督导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专职工作人员。
4.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设主任1名,3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设2名副主任。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由县级人民政府任命。
四、机构经费
5.县级财政按全县教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0.3%核算,将教育督导工作专项经费足额列入年度预算。财政收入水平较高的县应适当增加,人口较少的县可适当提高预算金额。学校评估工作补助经费参照高考监考补助标准执行。
五、办公条件
6.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专职督学人均不低于10平方米,督导室主任和副主任设置单间办公室。应有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
7.有专用工作车辆,并配置打印机、传真机、固定电话、影像设备(如照相机等)等基本办公设施,每位专职工作人员配备计算机1台。
六、工作制度
8.县级党委、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中应明确将教育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学校和校长评选先进、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并在工作中予以落实。教育督导机构应在上述几方面工作开展中,提供反映评估结果的书面材料。
9.督导机构要建立健全专兼职督学和工作人员的学习进修制度、廉政制度、党组织活动制度以及督政和督学工作等各项规章制度。


附件2:


西安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标准


指标

  估  验  收  标  准

分值

得分

一、

机构

建设

26分)

1

  区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名称规范,统一为“西安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名牌悬挂在工作地的显著位置。

3

 

2

  督导室印章及各类文头纸符合规范要求。

3

 

3

 总督学、 督导室主任由区县级政府任命。

4

 

4

⑴督导室性质为区县政府下设的行政单位。

4

 

⑵督导室设有综合科、督政科、督学科等内设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了内设机构负责人。

3

 

5

⑴督导室职能明确;制度完善;体系健全。

6

 

⑵督导室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对独立性和执法权威性。

3

 

二、
队伍
建设
24分)

6

  按照省颁标准,原则上要足额下达督导室工作人员编制。

5

 

7

  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配备督导室工作人员。

5

 

8

  督导室工作人员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符合公务员任职条件。

5

 

9

  专、兼职督学数量能够满足督导评估工作需要,并由区县人民政府聘任。

5

 

10

  督导室工作人员参加过岗前培训。

4

 

三、
制度
建设
30分)

11

⑴建立了教育督导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将教育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学校和校长评选先进、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

 

⑵区县政府建立了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

2

 

⑶督导室建立了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考核制度;建立了廉政、党组织活动制度。

2

 


 


指标

  估  验  收  标  准

分值

得分

三、
制度
建设
30分)

12

⑴建立了区县级督学聘任、培训、学习和履职情况考核制度。

3

 

⑵建立了区县级督导室文件审批、信息报送、教育督导各类档案管理制度。

3

 

13

⑴建立了对辖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双普”的督导评估制度。

3

 

⑵建立了对辖区小学、中学、托幼机构和职校等督导评估制度。

3

 

14

  建立了督学责任区、“控辍保学”、教育经费督查、教师队伍建设等督导评估制度。

6

 

15

  建立了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公告、通报、反馈和督导整改制度。

6

 

四、
工作

条件

保障

20分)

16

区县财政依据省颁标准,原则上要按照当地教职工全年基础工资总额的0.3%核算督导工作经费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要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达到独立核算使用。

4

 

17

⑴督导室各科室均有独立、固定、数量满足需要的办公室。

3

 

⑵设有会议室、资料室和档案室,档案室有专人负责。

3

 

⑶督导室主任、副主任设置单间办公室。

2

 

18

⑴配置教育督导工作固定专用电话机、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等必需办公设备。

4

 

⑵配备一辆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专用车辆。

2

 

⑶督导信息网络健全、通畅。

2

 

         分

100

 


说明: 一、评估总分为100分,实际得分达到95分以上者为优秀档次;85分以上为良好;75分以上为合格。


       二、评估95分以上者将有资格评选为市级以上年度先进集体评估验收达85分以上可通过验收评估不合格者, 将进行通报批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机构性质和设置严重不合格者;


           2.年度督导工作经费按规定落实不到位者;


           3.办公条件简陋、设施设备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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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