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1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综合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综合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5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该文件拟修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综合检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9日
西安市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综合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设施、燃气、户外广告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燃气设施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以及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进一步推进市政设施、燃气、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根据《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等相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燃气、户外广告管理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等设施。其中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隧道、人行天桥、人行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照明设施包括市政道路路灯和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城市广场、桥梁等
夜景照明设施以及附属的专用变压器(箱)、配电房(室)、配电箱(柜)等;排水设施包括污水管道、雨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涵、出水口、泵站、检查井及雨水收水井等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屋、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影等)的各类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是全市市政设施、燃气、户外广告的行政主管部门。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内市政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管理责任单位”);城六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内燃气管理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内户外广告管理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及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或辖区内授权委托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的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编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维修计划,制定辖区内燃气管理实施细则、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管理办法,报市市政公用局备案。
第七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根据管辖范围、设施数量等设置专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执法责任制度,明确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岗位职责,依法开展市政设施、燃气、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根据管理的设施量,参照住建部印发的《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年度设施维护估算、概算费用,并确保专款专用。维修单价按国家或地方有关市政设施维修工程定额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每季度向市市政公用局报送一次。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每条道路、渠涵及每座桥涵、泵站为单位建立档案,内容包括:设施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工程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影像电子资料)等;
(二)建立市政公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三)编制城市照明区域详细规划,建立照明节能评价体系;
(四)区域内燃气长远规划及年度规划;
(五)户外广告设置年度规划。
受委托实施道路大中修和路面挖占审批、燃气审批、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单位应提供相关审批资料。
第十条 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市政设施检测和评估制度,按规定对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应分类别进行养护管理和评价。其中,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含街坊路,下同);桥梁分为Ⅰ类(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Ⅱ类(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Ⅲ类(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Ⅳ类(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及Ⅴ类(城市支路及街坊路上的桥梁)等五类;排水分为特大型(管径大于等于1500毫米)、大型(管径大于等于1000毫米、且小于1500毫米)、中型(管径大于等于600毫米、且小于1000毫米)、小型(管径小于600毫米)。
第十二条 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照明设施和排水管道划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及其相关的路灯设施、各类检查井、收水井,小型排水管涵。
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的道路及其相关的路灯设施、各类检查井、收水井,中型排水管涵、泵站。
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联接主、次干路的支路及其相关的路灯设施、各类检查井、收水井,大型、特大型排水管涵。
第十三条 根据各类桥梁在城市中的重要性,本着“保证重点,养好一般”的原则,宜将城市桥梁划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Ⅰ-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的集会中心、繁华地区、重要生产科研区及旅游地区附近的桥梁。
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区域集会点、商业区及旅游路线或市区间的联络线、主要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附近的桥梁。
Ⅲ等养护的城市桥梁: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居民区、工业区的主要道路上的桥梁。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的检测评估应根据其内容、周期、评估要求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性检测。
(一)城镇道路的管理要求:
经常性检查应按道路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检查周期:Ⅰ等养护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道路宜2日一巡、Ⅲ等养护道路宜3日一巡。
定期检测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快速路、主干路宜2-3年一次,次干道、支路宜3-4年一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一是道路大修、进行改扩建时;二是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冒水;三是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期间;四是道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二)城市桥梁的管理要求:
经常性检查应按桥梁的类别、级别、技术等级分别制定巡检周期,Ⅰ等养护的桥梁宜每天一巡、Ⅱ等养护的桥梁宜3天一巡、Ⅲ等养护的桥梁宜7天一巡。
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定期检测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Ⅰ类养护桥梁宜为1-2年,Ⅱ-Ⅴ类养护的桥梁宜为6-10年。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特殊检测:一是桥梁在遭受洪水冲刷、流冰、漂流物、船舶或车辆撞击、滑坡、地震、风灾、水灾、化学剂腐蚀、车辆荷载超过桥梁限载的车辆通过等特殊灾害造成结构损伤;二是桥梁常规定期检测中难以判明是否安全的桥梁;三是为提高或达到设计承载等级而需要进行修复加固、改建、扩建的桥梁;四是超过设计年限,需延长使用的城市桥梁;五是常规定期检测中桥梁技术状况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桥梁,Ⅱ-Ⅴ类养护的桥梁被评为D级或E级的桥梁;六是常规定期检测发现加速退化的桥梁构件需要补充检测的桥梁。
(三)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要求:
经常性检查应按道路类别、级别分别制定检查周期:Ⅰ等养护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道路宜2日一巡、III等养护道路宜3日一巡。
定期检查应对桥梁和建筑物、广场等夜景照明设施和经常出现大面积灭灯区域制定检查周期。
(四)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要求:
城镇排水设施的检查分为日常巡视、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特种检查。检查周期同城镇道路检查要求一致,各项检查工作必须做好检查记录:
日常巡视为外观检查,应重点巡视管道堵塞、溢流、满井、井框盖移位破损丢失、管线上方路面塌陷等。
定期检查为隐蔽部位检查,应重点检查井内水位高低、水流状态、於积程度、井墙结构、爬梯缺损、井网勾缺失、管道变形腐蚀渗漏等。
不定期检查为特定情况下的检查,如在汛前、雨后、重大活动期间的检查,以及突发性损坏的检查。
特种检查目前重点为井内可燃气体的检测。井内可燃气体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可燃气体浓度超标的井应增加检测频次,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降低危险。
第十五条 新移交、接管市政设施的质量评定必须合格,且竣工资料齐全。
第十六条 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应对设施病害、设施安全、地震、极端天气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并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队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的市政工程施工或照明工程施工资质,且有良好的市政设施维修业绩,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作业施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督员、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含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应建立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制度,落实循环经济措施,降低成本。按规定分类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必须资料真实、齐全、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第二十条 城镇道路技术状况评价应达到C级以上要求。桥梁技术状况、完好状态:Ⅰ类桥梁达合格级,Ⅱ-Ⅴ类桥梁达C级以上要求;道路装灯率应达到100%,主干道亮灯率平均达到99%以上,其它道路平均达到97%以上,设备完好率平均达到96%以上。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用行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市政公用局对管理责任单位的检查考核按照月抽查、季度检查和年终综合检查评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综合检查评比总分值为100分,由检查考核与社会监督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检查考核(具体内容见附表)占总分的90%; 社会监督评价(委托市、区人大、政协及新闻单位代表和设施监督员组织实施)占总分的10%。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分,96分以上为优秀,90分-95分为良好,80分-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检查考核分值中共性项目占15分,道桥设施占20分,照明设施占15分,排水设施占15分,燃气管理占15分,户外广告占10分。
第二十三条 检查项目与内容:
(一)共性项目
1.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1分。检查内容:是否有管理机构、专业人员职数、职责。
2.维修养护队伍资质:2分。检查内容:维修养护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市政工程施工资质。
3.年度维护计划和经费:2分。检查内容:是否编制市政设施年度维修计划和预算;年度设施维护经费是否达到《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的维护费金额;是否专款专用;维修单价是否按有关定额标准执行。
4.技术档案:3分。检查内容:每条道路、每座桥梁的道路、路灯、排水管道建立单独档案资料。
5.检测评估制度:1.5分。检测内容:制度建立情况;实施情况。
6.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性检测制度、行政许可和应急方案等各类管理制度:3分。检查内容:市政设施经常性制度及其巡查记录;定期检测制度;特殊检测制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办理案卷;其它各类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制定监管办法及应急预案。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分。检查内容:全年无不文明施工行为,安全生产事故为零。
8.投诉处理:1.5分。检查内容:涉及市政设施、燃气、户外广告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处理效果。
(二)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考核
1.设施分类管理:2分。检查内容:道路是否分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桥梁是否分Ⅰ类桥梁,Ⅱ-Ⅴ类桥梁。
2.道路、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1分。检查内容:规划编制文本;实施情况。
3.道桥维修工程质量验收(含道路挖掘修复工程):5分。检查内容:现场抽查质量小修2处,中修及其以上工程2处,道路挖掘修复工程2处;其中(中修及其以上工程)的验收手续、资料必须齐全。
4.道路占用、挖掘管理:3分。检查内容:是否严格按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工地管理,有关资料报备情况。
5.道路技术状况:5分。检查内容:主、次干道是否达B级以上;支路是否达C级以上;人行道是否达B级以上;道路无障碍设施中盲道设施和坡道口达标。
具体要求:一是以路面、人行道损坏状况的评价标准作为技术状态评价标准,即PCI、FCI。主、次干道PCI达(70-85)以上,支路PCI达(60-65)以上、FCI达(65-80)以上;二是对达不到标准的道路采取的整治计划、措施;三是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情况。
检查数量:主干道抽取管养设施总数的10%进行损坏状况检查,次干道、支路抽取5%进行损坏状况检查。
6.桥梁技术状况:4分。检查内容:Ⅰ类桥梁达合格级,Ⅱ-Ⅴ类桥梁达B级以上。
具体要求:一是Ⅰ类桥梁结构定期检测报告(成果);二是Ⅰ类桥梁不合格级的修复计划、措施;三是Ⅱ-Ⅴ类桥梁BCI达到(80-89)以上;四是Ⅱ-Ⅴ类桥梁技术状况B级以下的各项具体计划、措施。
检查数量:核查每座Ⅰ类桥梁的定期检查结果及相关措施计划;Ⅱ-Ⅴ类桥梁抽取管理责任单位管养总数的10%进行检查,不足1座按1座检查。
(三)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考核
1.亮灯率:2分。检查内容:各照明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管辖照明设施实际亮灯情况。
2.设备完好率:2分。检查内容:各照明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管辖照明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3.装灯率:1分。检查内容:各照明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照明设施装灯情况。
4.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2分。检查内容:日常维修工作记录。
5.照明设施依法管理情况:1分。检查内容:有无管理制度,执法情况记录。
6.巡灯制度:2分。检查内容:巡灯制度的建立情况,以及责任落实情况。
7.职工培训工作:1分。检查内容:职工生产技能的组织学习情况。
8.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1分。检查内容:新技术应用情况、智能监控系统和路灯节能改造开展情况。
9.新接管路灯和夜景照明设施:1分。检查内容:竣工验收情况,施工质量评价必须全部合格。
10.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2分。照明设施建设是否科学合理、突出特色、环保节能;设施后期管理的机构、经费、制度是否健全。
(四)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考核
1.设施分类管理:5分。检查内容:排水设施是否建立数量统计台账,是否排水管道分流制,明渠、暗涵、泵站等分类管理。
2.排水设施养护质量检查:10分。检查内容:现场抽查两条排水管渠,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要求进行检查。
(五)燃气管理考核
1.贯彻执行燃气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情况;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及行政执法情况。(3分)
2.对燃气经营企业供气设施运行监管和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对燃气站点、燃气器具市场、“九小场所”的日常检查工作情况。(3分)
3.对辖区内各街道办、乡镇、社区的燃气日常管理工作的督查情况。(3分)
4.燃气安全宣传、培训、统计工作,燃气管理投诉电话建立和处理投诉情况。(3分)
5.燃气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3分)
(六)户外广告管理考核
1.户外广告管理情况:4分。检查内容:有无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是否制定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年度详细规划。
2.户外广告备案情况:2分。检查内容:是否每季度按时向主管(委托)机关上报备案情况。(每季度0.5分)
3.行政审批情况:4分。检查内容:审批事项资料是否完整(1分);执行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及市级部门规定情况(1分);执行《西安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情况(1分);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户外广告的相关文件规定情况(1分)。
第二十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市政公用行业管理检查评比。每年12月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和相关市政设施、燃气、户外广告管理责任单位开展年度自查,并于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市市政公用局。次年1月由市市政公用局组织开展年终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检查评比和年终检查考核结果由市市政公用局报市政府,对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并在各大媒体进行公布,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综合考核项目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市道桥设施维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不涵盖集中供热的行业管理,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附件: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综合检查考核评分表
附件:
综合考核评分总表
管理单位: 检查日期: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得分 |
1 | 检查考核分值 | 共性部分 | 15 | |
2 | 道桥设施考核 | 20 | ||
3 | 排水设施考核 | 15 | ||
4 | 照明设施考核 | 15 | ||
5 | 燃热管理考核 | 15 | ||
6 | 户外广告管理考核 | 10 | ||
7 | 社会监督评价分值 | 市、区人大、政协及新闻单位代表和设施监督员总体考核 | 10 | |
8 | 合 计 | 100 |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共性项目考核评分表
管理单位: 检查日期: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分值 | 扣分 | 得分 |
1 | 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 是否有管理机构、专业人员职数、职责 | 1 | ||
2 | 维修养护队伍资质 | 维修养护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市政工程施工资质。 | 2 | ||
3 | 年度维护计划和经费 | 是否编制市政设施年度维修计划和预算;年度设施维护经费是否达到《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的维护费金额;是否专款专用;维修单价是否按有关定额标准执行。 | 2 | ||
4 | 技术档案 | 每条道路、每座桥梁的道路、路灯、排水管道建立单独档案资料。 | 3 | ||
5 | 检测评估制度 | 制度建立情况;实施情况。 | 1.5 | ||
6 | 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性检测制度和应急方案等各类管理制度 | 市政设施经常性制度及其巡查记录;定期检测制度;特殊检测制度;其它各类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制定监管办法及应急预案。 | 3 | ||
7 |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 全年无不文明施工行为,安全生产事故为零。 | 1 | ||
8 | 投诉处理 | 涉及市政设施、燃气、户外广告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处理效果。 | 1.5 | ||
9 | 合计 | 15 |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考核评分表
管理单位: 检查日期: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分值 | 扣分 | 得分 |
1 | 设施分类管理 | 道路是否分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桥梁是否分Ⅰ类桥梁,Ⅱ-Ⅴ类桥梁。 | 2 | ||
2 | 设施养护维修 规划和落实 | 中长期维修规划编制文本;安排落实情况。 | 1 | ||
3 | 维修工程 质量验收 | 现场抽查质量小修2处,中修及其以上工程2处,道路挖掘修复工程2处;其中(中修及其以上工程)的验收手续、资料必须齐全。 | 5 | ||
4 | 占用、挖掘管理 | 是否严格按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案卷的规范情况。 | 3 | ||
5 | 道路技术状况 | 主、次干道是否达B级以上;支路是否达C级以上;人行道是否达B级以上;道路无障碍设施中盲道设施和坡道口达标。 | 5 | ||
6 | 桥梁技术状况 | Ⅰ类桥梁达合格级,Ⅱ-Ⅴ类桥梁达B级以上。 | 4 | ||
7 | 合计 | 20 |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照明设施检查考核评分表
管理单位: 检查日期:
序号 | 检查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扣分 (扣分内容) | 得分 |
1 | 亮灯率 | 检查达到标准得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分上限为3分。 | 2 | ||
2 | 设备完好率 | 检查达到标准得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分上限为2分。 | 2 | ||
3 | 装灯率 | 检查达到标准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分上限为2分。 | 1 | ||
4 | 设施日常维修 工作时限 | 日常维修六项工作时限,六项达到标准要求得4分,1项不达标准要求扣1分。 | 2 | ||
5 | 照明设施 依法管理 | 有无管理制度,执法情况记录。 | 1 | ||
6 | 巡灯制度 | 制度落实得0.5分,责任到人得0.5分,巡灯到位得0.5分,1项不达要求扣0.5分。 | 2 | ||
7 | 职工培训工作 | 职工生产技能的组织学习情况,完成二项培训学习得1分,1项不达要求扣0.5分 | 1 | ||
8 | 新技术应用 与节能 | 完成节能改造得0.5分,未完成扣0.5分。其它六项工作达到要求得1.5分,1项不达要求扣0.25分。 | 1 | ||
9 | 接管路灯设施 | 新接管路灯设施达到要求得1分,不达要求扣1分。 | 1 | ||
10 | 夜景照明 设施的建设 | 照明设施建设是否科学合理、突出特色、环保节能;设施后期管理的机构、经费、制度是否健全。 | 2 | ||
11 | 合 计 | 15 |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排水管道维护管理考核评分表
管理单位: 检查日期: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分值 | 扣分 | 得分 |
1 | 设施分类管理 | 检查内容:排水设施是否建立数量统计台账,是否分管道、明渠、暗涵、泵站等分类管理;未建立数量统计台账扣2分;分类不清扣2分;未分类扣3分。 | 5 | ||
2 | 排水管设施养护质量检查 | 现场抽查两条排水渠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要求进行检查,发现一处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扣2分。 | 10 | ||
3 | 合 计 |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燃气管理考核评分表
管理单位: 检查日期: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分值 | 得分 |
1 | 政策法规 | 检查内容:是否建立燃气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燃气监督检查报告制度;是否制定本辖区长远规划及年度规划;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及行政执法情况;对辖区内各街道办、乡镇、社区的燃气日常管理工作的督查情况。 | 3 | |
2 | 燃气经营 单位检查 | 检查内容:对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每年不少于4次的督导检查记录;每逢重大节假日及重要活动时燃气安全重点检查情况;对燃气经营企业供气设施运行监管和安全防范工作检查不少于4次的监督情况记录;对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供应点安全巡查监督情况记录。 | 3 | |
3 | 燃气用户检查 | 检查内容:对辖区内燃气站点,燃气器具市场,餐饮、商铺等“九小场所”的日常检查工作情况记录以及使用液化石油气经营户的安全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的监督情况记录;社区和行政村安全监督进行巡查的备案记录。 | 3 | |
4 | 宣传、培训 | 检查内容: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监督员培训情况;燃气管理投诉电话建立和处理投诉情况。 | 3 | |
5 | 应急演练 | 燃气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 3 | |
6 | 合计 | 15 |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户外广告维护管理考核评分表
管理单位: 检查日期: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分值 | 得分 |
1 | 户外广告管理 | 检查内容:是否制定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年度详细规划;有无管理办法;有无户外广告设置年度计划。 | 4 | |
2 | 户外广告备案 | 检查内容:每季度最后一周向委托机关备案情况(每季度0.5分)。 | 2 | |
3 | 行政审批情况 | 检查内容:审批事项资料是否完整;执行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及市级部门规定情况;执行《西安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户外广告的相关文件规定情况。 | 4 | |
4 | 合 计 | 10 |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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