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12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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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法院,市检察院:
《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清理化解政法机关
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为切实推进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43号)(以下简称《方案》),彻底化解我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核实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清理核实本地区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遗留债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工作责任。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市政府对全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各区县政府是本区县化解债务的责任主体,负责所属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先清理后化解。全面调查摸清债务底数,锁定债务,本着优先化解基层债务的原则,确定顺序依次化解债务。本次清理以后,各级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再出现新的债务。
(三)统筹落实资金。按照“市、县政府为主,中、省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化解市及区县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所需资金。区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按规定落实化解债务资金来源。市财政统筹中省财政补助资金,对区县化解债务情况予以补助奖励。
(四)构建管理机制。市政府牵头成立西安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政府要牵头成立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财政、发展改革、政法、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建立清理核实债务、落实偿债资金、制止新债的管理机制。
三、清理化解债务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政法机关是指市、区县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上述部门的直属、派出(驻)机构。纳入清理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2009年底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债务。对于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形成的债务以及201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债务,由区县政府、市级政法部门自行化解,不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区县政府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盘活闲置资产筹措的资金;三是其他可用于化解债务的合法收入。各区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不得为此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中、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不得减少本级政府按照政法分类保障责任应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装备经费。
中、省财政从2012年起连续3年安排化解债务补助资金。市财政按照各区县财力状况和核实后的区县债务化解情况等因素,统筹中省、财政补助资金,对区县给予奖励补助。
市级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有关市级政法机关应承担偿债的主体责任,主要通过优化支出结构、盘活闲置资产和其他合法收入来解决偿债资金来源。市财政根据核实后的债务化解程度,统筹中、省财政补助资金,对2009年年底之前形成的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奖励补助。
五、实施安排
(一)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制订全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成立西安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岳华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钱虎威  市政府副秘书长
雷英杰  市发改委主任
罗亚民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曾松林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兰士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常西岭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  俊  市司法局副局长
连  杰  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李志明  市人民检察院局级检察员
唐  毅  市审计局副局级巡视员
张华俊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  宁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  秦  市发改委副主任
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债务化解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度、资金落实、债务核实清理等工作,召开全市债务化解安排部署工作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市财政局副局长杨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区县政府参照市级做法,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三)2012年5月,各区县、市级有关政法部门在核实债务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申报债务。
(四)2012年6-7月,市级调查组赴各区县、市级有关政法部门核实和甄别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债务,接受省级调查组债务核实和甄别,确定债务总额。
(五)2012年8月20日以前,各区县、市级有关政法部门确定具体偿债时间和偿债资金来源。
(六)2014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全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
(七)2015年1月31日以前各区县、市级有关政法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情况报告。
六、工作措施
(一)摸清债务底数,锁定债务余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部署,督促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政法、审计、监察等部门逐项目、逐笔认真清理核实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严格界定债务范围,按照建设当年采用的建设标准,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概算调整复核等程序,严格审核债务余额,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
(二)明确债务性质,分类化解债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债务主体、债务来源等对债务进行分类,分别予以处理。一是清理债务资金性质,按顺序化解债务,优先偿还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工程款以及干警集资款;二是对因物价上涨、人工费调整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起的债务,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化解;三是对部分迁建项目,加快处置原有土地、房屋等资产,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四是对存在争议纠纷的债务,尽快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后予以化解;五是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形成的债务,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其偿债资金应通过处置、置换超面积建筑物、压缩不合理开支等措施解决。
(三)制订实施计划,严格措施要求。本意见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的实施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备案。同时,按照债务主体和债务来源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要按照要求,明确债务清理核实和上报的时间,明确债务化解的资金筹措措施和办法,明确偿还时间,确保2014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债务化解工作。
(四)落实投入责任,严禁发生新债。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政法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以及《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1〕1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切实落实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借债务,避免形成新的债务。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规范和管理,杜绝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化解债务工作的统筹协调,筹集市级补助资金,制定清理化解债务有关办法,与市发改委组织债务核实和债务确认工作;市发改委协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债务化解政策办法、组织债务化解和确认工作,负责市级直属项目概算调整的相关审批工作,建立健全制止新债发生管理机制;市级政法部门参与市、区县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加强对系统单位清理化解债务的监督和指导;审计部门负责对需要化解的债务真实性进行核查;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查处债务化解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债务化解工作。
(六)严格执行法规,加强监督检查。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规范清理化解债务行为。要切实加强对化解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对化解债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化解债务奖励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如数追回奖励补助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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