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1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该文件已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调整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调整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
按照《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2〕11号)的要求,现就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西安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生活保健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
(二)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
(三)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
(四)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60元生活保健补贴。
三、资金来源
(一)70-7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负担每人每月15元外,其余35元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
(二)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负担每人每月20元外,其余80元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
(三)90-9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四)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负担每人每月300元外,其余60元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
(五)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除省财政负担外,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县、沣东新城的高龄老人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5∶5负担;临潼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的高龄老人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照8∶2负担;高新区、经开区的高龄老人补贴资金除省财政负担外由开发区财政全额负担。
四、执行时间
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政策。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市和区县要安排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定额安排20万元,区县财政按不高于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资金总额的1.2%拨付。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为各级发放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施,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
(五)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及相关信息,纳入全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负责发放生活保健补贴。各区县要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直接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尽可能避免现金发放。具体发放管理办法由市老龄办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六)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严格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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