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0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该文件已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5届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五条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 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第八条 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30%;廉租住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
第九条 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30%。
第十条 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
第十一条 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十二条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三章 配建标准
第十三条 各类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
项 目 | 机动车 停车位 /100㎡ | 非机动车 停车位 /100㎡ | ||
居 住 类 | 商品住房 | 高档住宅 | 1.3 | 0.5 |
普通住宅 | 1.0 | 2.0 | ||
限价商品住房 | “限套型”、“限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户均建筑面积在80 | 0.8 | 2.0 (停车位/每户) | |
经济适用住房 |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包括单位职工住房 | 0.6 | 2.0 (停车位/每户) | |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 | 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 0.6 | 2.0 (停车位/每户) | |
廉租住房 | 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 0.3 | 2.0 (停车位/每户) | |
公共租赁住房 | 按照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 0.8 | 2.0 (停车位/每户) | |
学生公寓 | — | 0.3 | 4.0 | |
行政办公类 | 区级及以上机关行政办公楼 | 1.5 | 2.0 | |
区级以下机关行政办公楼 | 1.0 | 2.0 | ||
科研与企事业单位办公楼 | 1.0 | 2.0 | ||
商业类 | 一般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 | 1.2 | 5.0 | |
大型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 | 1.5 | 8.0 | ||
地铁站出入口、公交枢纽周边 | 2.0 | 10.0 | ||
商务写字楼 | 1.2 | 5.0 | ||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 1.0 | 5.0 | ||
餐饮、娱乐设施 | 1.8 | 3.6 | ||
星级宾馆 | 1.0 | 0.5 | ||
一般宾馆、招待所 | 0.8 | 0.5 |
项 目 | 机动车停车位 /100㎡ | 非机动车停车位 /100㎡ | |
体育馆 | 一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座,体育馆坐位数≥4000座) | 8.0 (停车位/每百座) | 20.0 (停车位/每百座) |
二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座,体育馆坐位数<4000座) | 6.0 (停车位/每百座) | 20.0 (停车位/每百座) | |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 2.0 | 15.0 | |
文化娱乐类 | 影剧院 | 10.0 (停车位/每百座) | 15.0 (停车位/每百座) |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 | 1.5 | 5.0 | |
工业类 | 工业厂房、仓库 | 0.3 | 1.0 |
办公 | 0.5 | 2.0 | |
医疗卫生类 | 三级医院 | 2.0 | 8.0 |
一、二级医院 | 1.0 | 5.0 | |
疗养院 | 0.3 | -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城市建筑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公共建筑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高档住宅指别墅及以低层为主的住宅。
第十七条 市属各县及长安、临潼、阎良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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