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8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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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状况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调查,准确掌握全市既有房屋的安全状况,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杜绝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排查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牵头负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本辖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状况的排查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指导、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比,推动全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

三、排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房屋和近郊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四、排查内容

(一)既有房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砖木结构、砖混预制板结构、轻型钢结构、装配式大板结构建筑和房龄超过20年的建筑,以及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菜市场、旅馆(快捷酒店)和娱乐场所(洗浴、歌舞厅、酒吧)等房屋的使用安全状况,是否发生过使用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既有房屋安全维护情况。重点检查既有房屋安全维护档案建立、安全维护主体责任落实、日常检修维护制度建立及执行、维护资金到位情况等。

五、排查方式和步骤

(一)产权人自查。既有房屋的产权人是保障房屋安全的责任人,既有房屋安全排查的责任主体为房屋的产权人。产权人应依据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于2012年9月30日前对所有既有房屋进行全面自查,填写排查表。自查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技术单位进行。

(二)主管部门督查。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住房保障和建设(房屋)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本辖区内既有房屋产权人自查,在此基础上,对辖区内既有房屋进行抽查,重点抽查高层建筑、人流密集区域、青少年或幼儿活动公共场所以及有安全隐患投诉的既有房屋。

(三)排查结果建档。既有建筑的产权人应建立房屋安全维护档案,自查情况计入档案,并上报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住房保障和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住房保障和建设(房屋)主管部门要对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既有房屋进行统计,掌握数量、年代和类型等基本情况,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对曾经发生过使用安全问题的房屋,要建立专档,并将曾经的整改情况载入归档。

(四)限期完成整改。经安全排查,对于不符合现行国家房屋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的既有房屋,产权人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对难以即时整改的,产权人应加强对房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监控,并制定整改计划。各区县、开发区主管部门要监督其限期整改,如发现房屋安全险情,应立即停止使用,迅速撤离住、用人员。

六、确定房屋安全性能的依据

在排查中被确定为严重损坏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应向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中心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应按鉴定标准作出鉴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各区县、开发区主管部门应责成房屋产权人按照处理意见予以落实。涉及需要使用房屋维修资金时,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审核程序拨付使用。

房屋安全鉴定以国家《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和原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第678号)、《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等作为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既有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区县、本开发区既有房屋管理实际情况,成立工作组,制定具体的排查方案,认真做好排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调查工作要做到全而不漏,确保覆盖率100%,每一处房屋要按户排查到位,不走过场。严格按照规定的排查内容,逐项认真审核排查表,汇总排查统计表,高质量地完成排查工作。建立本辖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既有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对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既有房屋安全使用排查情况进行抽查、汇总分析,建立本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指导和监督经排查不符合现行国家房屋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的既有房屋的整改工作,确保既有房屋整改到位和安全投入使用。

(二)落实责任。产权人作为既有房屋安全维护的责任人,应按要求做好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整改到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同时,产权人应严格按照要求,建立房屋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制度,定期实施检查与维护,健全房屋使用维护管理档案,切实落实房屋安全维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协助产权人做好房屋的日常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三)认真鉴定。房屋安全鉴定重点是排查后发现存在严重安全使用隐患的房屋,以及需要做进一步深度检测确认的房屋,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程序,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准确地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强化监督。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住房保障和建设(房屋)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产权人认真履行房屋安全维护责任。要督促产权人做好自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特别是对确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产权人,要责令其严格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处理意见限期整改,杜绝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对未进行自查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产权人,要采取有效措施,促其整改。

(五)认真总结。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地区排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监管的对策措施。

(六)信息报送。建立定期信息报送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各开发区既有房屋安全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月5日前将本区域既有房屋安全排查和整改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组联系人:赵建华,联系电话:87624421。

(七)奖惩措施。本次排查工作结束后,将进行评比,对在本次排查工作中,成绩突出,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区县、开发区及有关部门、个人,将予以通报表彰。对组织工作不力,导致排查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区县、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积极、消极怠工、玩忽职守的人员将严肃处理。

附件:1.西安市__区(县)房屋使用安全状况排查表

2.西安市__区(县)房屋使用安全状况排查统计汇总表(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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