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6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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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6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该文件已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6号)文件精神,提高服务业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更加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对于准确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加快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基础薄弱、覆盖不全、部门协调合作机制不健全等不容忽视的问题,给服务业统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与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着力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开发区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保障力度,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部门要在经费上给予支持,确保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明确职责,切实理顺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西安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和统一的服务业统计制度,按照“规范制度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提高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协调性。
市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管理协调各区县、开发区、各有关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各部门制订统计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按照国家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和统计分类标准,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统一核算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分区县和开发区增加值。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订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结合西安实际建立相关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报经市统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向市统计局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分区县、开发区服务业统计数据;应积极沟通、协调解决本行业的中、省驻西安直属单位“在地统计”问题。各有关部门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应是全行业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应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完善机构,切实增强服务业统计力量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队伍建设,配备与履行服务业统计职能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机构,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对服务业发展较为集中的区域,乡镇(街办)要明确专人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机构设置,依法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赋予有关机构综合统计职能,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四、夯实基础,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
在全社会范围广泛宣传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的基础建设。服务业调查单位要完善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账,确保原始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利用统计信息化建设成果,丰富服务业统计手段,配备适应统计数据采集、传输和管理的设备,保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切实加强数据质量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和评估制度,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关键阶段和主要环节,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报表的审核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建立稳定的统计队伍,扎实开展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工作能力。
五、增进沟通,促进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
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宽服务业统计范围,在统一的服务业统计制度框架下,建立和完善覆盖全行业的统计制度,满足行业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和行政记录资料;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加大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设施的投入,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与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好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加强业务和技能培训,向各部门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和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普法等咨询服务;加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与更新,及时主动为其他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全面准确的基本单位名录。
六、依法统计,进一步规范服务业统计工作
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普及力度,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范围,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规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建立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服务业统计负责人制度,制定统计工作岗位职责,按职责范围履行义务、行使职权。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科学管理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和使用等各环节工作,形成规范的数据管理体系。完善服务业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服务业统计资料的管理、归档和对外提供、发布等工作。
七、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机制
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按照省政府“各地要建立完善服务业发展和服务业统计工作‘双考核’机制”的要求,2011年起,市委市政府已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到各区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2012年起,将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发展和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巡查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检查,促进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能力全面提升。
附件:西安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


西安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部门名称

统计范围

1

市教育局

教育(不含职业技能培训)

2

市科技局

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不含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军工服务业企事业单位

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航空运输业;铁路运输业

5

市民政局

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6

市财政局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

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障业;职业技能培训

8

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勘查业

9

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管理业(不含野生动植物保护、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10

市市政公用局

公共设施管理业

11

市房管局

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12

市市容园林局

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13

市交通局

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14

市水务局

水利管理业

15

市商务局

典当;拍卖活动

16

市会展办

会议及展览服务

17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艺术业(不含档案馆);娱乐业;动漫、游戏设计等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出版业;新闻业

18

市卫生局

卫生(不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19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20

市金融办

货币金融服务(不含典当);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

21

市工商局

广告业

22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检技术服务

23

市体育局

体育

24

市统计局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其他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

25

市林业局

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26

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服务

27

市旅游局

旅行社

28

市民委(市宗教局)

宗教组织

29

市地震局

地震服务

30

市气象局

气象服务

31

市档案局

档案馆

32

市规划局

测绘服务;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

33

市邮政局

邮政业

34

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

35

市文物局

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博物馆

36

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

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

37

市国税局

各项税收资料

38

市地税局

各项税收资料

注:部门职责分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6号)和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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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