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6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8-03 04:47:47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6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该文件已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稳步推进
治超工作经验充分表明,只有落实各级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健全治超法制,实施综合治理,治超工作才能取得实质性推进。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关爱生命、以人为本、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交通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学习和借鉴以往治超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各自的组织协调作用,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抓紧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总要求,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突出重点,不断加大治超工作力度,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人事调整和工作变化情况,及时充实调整治超组织领导机构。
二、深化源头治理,强化行业监管
标本兼治,突出治本。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继续强化路面执法的同时,逐步将治理工作重心向源头转移,强化对各个源头的监管工作,切实把好源头关口,形成环环相扣、有机衔接的综合治超工作局面,进一步加大我市源头治理工作力度。
(一)严把车辆生产关。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要对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监督车辆生产企业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把车辆挂牌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号牌。同时,要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相符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相符的,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并由质监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把车辆改装关。工商部门要会同质监、发改、经贸、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改装企业的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四)严把车辆检验关。质监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把市场准入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
(六)严把车辆装载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协作,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要根据货运装载源头不同特点,科学分类,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公布一批重点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源头装载企业有效监管率要达到95%以上。各区、县政府要通过建立治超保证金制度、合法装载责任书、建立源头装载单位管理台账、建立完善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等形式,落实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责任,增强其主动治超和合法装载意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车辆、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作为监管重点,加强巡查监管,推行重要货运装载源头企业的运政人员派驻制度。在货运装载源头密集的路段节点位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设置源头监管性质的超限检测站,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场、站)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场、站)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严把源头开采许可关。国土、水务部门要加强对砂石料场的管理。严格审批许可制度,并积极做好砂石料集中开采、统一管理等试点工作,会同公安、工商、电力部门,严厉打击砂石料场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并会同交通部门做好前置许可工作,确保砂石料场手续完备,称重计量设施安装到位。
三、密切协同配合,实施综合治理
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完善路面执法协作、联合治超机制,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一)加强路警联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以固定检测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特大桥梁为重点,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公安部门要在治超检测站及重要治超监管点设立警务室,确保不少于2名干警进驻治超站点,维护正常的治超监管秩序。并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开展集中打击、配合做好巡查和流动检测等项工作。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定期组织对涉及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查处,依法整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税费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区域联动。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高速公路计重收费调节、干线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合理统筹,调整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治超卸货场、计重收费站、流动检测车“五位一体”、互联互动、相互补充、全方位、无盲区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要规范治超卸货场、源头监管点的管理,实行24小时不间断检测。设置治超检测站,必须首先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不得逆向拦车检测,不得在主干线上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不得将治超检测站设置在坡度较大的路段和公路弯道处。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较多的路段,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流动稽查,定期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加大对盲区路段、绕行逃检、短途驳载等区域超限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对全路网的布控。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交界地区和路段,相关区县要加强区域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联合整治活动。
(三)加强路政运政联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落实“一超四究”工作机制。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超限车辆信息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实施倒查,追究货运企业、驾驶员、装载企业的责任,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实施处罚。
(四)加强收费治超联动。充分利用收费公路入口称重检测设备,加强货运车辆检测,采取入口执法劝返与计重收费调节相结合的手段,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消除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逐步推进收费治超一体化。高速公路入口的收费站与治超站独立设置的,需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要结合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收费站撤并工作,选择适当点位利用现有收费站设施开展治超工作。
(五)加强治超信息联网。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治超检测站点的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加快推进治超管理、运政管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关信息,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
四、树立安全意识,服务交通大局
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客、货运交通流量密集的路段为重点,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特殊路段,要结合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完善限载、限速以及提示警示等标志,通过设置减速带、安全护栏、紧急避险车道、货车爬坡道等措施,改善公路通行条件,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各类公路桥梁特别是大型以上桥梁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安全巡查和车辆通行现场监管。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上有条件的特大和大型桥梁,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桥梁两侧配置称重检测设备,加强货运车辆检测,采取动态预检预警等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桥行驶。要定期开展养管桥梁排查工作,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要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整治。短期内难以整治的,要及时增设相关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限载通行或限行、禁行等措施。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和桥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车辆通行秩序。水利部门要加强桥梁上下游河床保护,坚决杜绝在公路特大、大、中小型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至3000米范围内采砂,保护桥梁基础安全。水库大坝、河道堤防兼做公路的,应在通往水库大坝、河道堤防的路口设立明确的限载、限速以及警示标志。
交通运输部门要本着服务于外向型经济发展,服务于装备制造业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桥梁安全的理念,做好大件运输监管工作。要以大件运输单位和通行频繁的主要路段为重点,加强管理工作。组织对沿线桥梁进行评定,科学确定承载能力,避免评定随意性,尽可能提升桥梁通行能力,尽快完成辖区危桥加固工作,解除通行瓶颈,畅通大件运输。要严格落实大件监护车辆辖区内“一站式”全程监护制度,加强路面管控,坚决杜绝非法大件运输车辆上路过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装备制造企业定期将大件货物运输计划及相关参数报送交通运输部门。
五、突出责任意识,完善考核体系
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治超工作。继续推行层级目标责任制,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与各区县治超组织领导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治超工作成效和公路建设项目、养护资金、客货运站场建设相挂钩,根据工作成效予以倾斜或限制。各区县政府要将治超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治超主体责任。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事故,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推行多措并举,实现长效治理
按照国家和省市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的要求,全面形成科学管理、常态监管的综合治超工作机制,实现长效治超。
(一)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各区县政府要按照《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要求,将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治超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职责和经费(包括治超站点及源头治超工作的日常工作经费),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引入行政效能监察机制,加大治超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制度。
(三)加强货运市场监管。要依法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货物车辆实施总量调控,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发展;要制订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推进发展甩挂运输和厢式运输,促进货运车型标准化。
组织实施好“重点货运车辆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及推广工程,建立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安全监管与服务系统,切实加强货运车辆的动态监管。要把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作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的有效载体,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强化管理手段,取缔非法运输,建立装载企业、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员信誉档案,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纳入信誉考核管理,建立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构建货运市场诚信考核体系。
(四)推进科技治超。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运用各类先进科技手段,进一步提升治超工作水平,积极配合完善省、市、站三级治超站联网系统建设。结合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数据库建设,推进公路承载能力自动检索系统建设,推行大件运输网上审批系统。推进流动检测车安装GPS定位系统和远程视频传输系统,加快源头治超远程信息监控系统建设,推广实施IC卡管理方法等,不断加强科技手段在治超领域的应用。
(五)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坚持“五不准”、“十条禁令”等工作纪律,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违纪现象;对重点区域和路段加强督导检查,对治超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或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舆论宣传。宣传部门要围绕治超长效机制等关键环节,加大治超工作宣传力度,推进治超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取得社会各界和车主、驾驶员对治超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治超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并对相关从业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典型宣传报道,努力提高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治超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67141.html

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