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自贸委〔2019〕27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国际保兑仓融资业务的意见》
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国际保兑仓融资业务的意见》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9〕27号
各办局、办事处: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国际保兑仓融资业务的意见》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19年2月27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国际保兑仓融资业务的意见
为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供应链金融创新与应用试点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结合厦门自贸片区实际,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安排财政资金专项,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国际保兑仓”融资业务。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业务模式
本通知所指的“国际保兑仓”融资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依托厦门自贸片区保税仓储核心企业(以下简称“核心企业”)的保税仓储数据信息及其提供的仓储物监管、货权控制和保购等综合服务,为申请融资的中小微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融资企业”)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贸易融资业务。
二、扶持内容
1.对融资企业提供利息补贴。对获得保兑仓融资的注册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的进口企业,还款后给予融资额年化1.5%的利息补贴,单个融资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2.对核心企业提供仓储监管费补贴。核心企业对融资货物实行监管的,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核心企业仓储监管费补贴,最高不超过仓储监管费的50%。
3.对核心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保购费用补贴。按两种业务模式执行,一是核心企业对融资货物实行保购的,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按照融资额年化1%给予核心企业保购费补贴。二是核心企业对融资货物实行监管但不保购的,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融资额的年化1%对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金融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金融机构和保税仓储核心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符合条件的厦门自贸片区内金融机构和保税仓储核心企业均可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提交申请。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列入厦门自贸片区开展保兑仓融资业务入围名单。
1.金融机构条件
(1)在厦门自贸片区正式挂牌经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2)已针对保兑仓融资业务制定了相关业务内部管理办法或者工作方案,获得上级行在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的适当倾斜。
(3)内部经营管理规范,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良好,贷款不良率不超过2%。
2.金融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金融机构申请报告;
(2)拟开展保兑仓融资业务的工作方案或相关业务内部管理办法。
3.保税仓储核心企业条件
(1)注册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的保税仓储企业。
(2)公司治理规范、制度健全,具备相应的仓储资质、仓储能力和仓储管理经验,行业信誉好,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每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0.5亿元,支付能力可靠。
(4)已针对保兑仓业务制定了相关内部管理办法,愿意配合银行推荐其认可的仓储融资企业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推荐责任,能够独立提供专业的货物监管服务,并承诺能够承担保兑等风险代偿义务。
4.保税仓储核心企业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核心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章程,从事保税仓储业务的经营许可相关资质证书,拥有厦门自贸片区内保税仓库的权属证明。
(3)企业近3年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4)征信证明材料。
(5)已制定的关于保税仓储物进出库、监管、保购以及风险控制等的内部管理文件或制度办法等。
四、扶持资金兑现
(一)兑现程序
1.按季兑现。对于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和核心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由核心企业统一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申请截止上季度末的财政补助资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审核后予以拨付贴息或费用补助资金。
2.按年兑现。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根据其年度业务汇总申报情况,审核后于次年初一次性予以拨付风险补助资金。
(二)提交材料
1.进口企业申请专项贴息,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融资银行盖章确认的专项贴息申请表。
(2)与核心企业、银行签署的三方协议,借款凭证,还本付息凭证。
2.核心企业申请专项费用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费用补贴申请表。
(2)与企业、银行签署的相关保税货物监管协议,出具的保购书,收费发票复印件。
3.融资银行申请风险补助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风险补助金申请表。
(2)与核心企业、银行签署的三方协议,借款凭证,还本付息凭证。
五、其他事项
1.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每年根据财力许可,确定国际保兑仓扶持专项资金的规模。
2.本通知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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