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财采〔2019〕224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和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8-17 01:00:13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和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穗财采〔2019〕224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和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19〕80号)的规定,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现就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和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合同签订。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也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二)关于服务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三)合同的履行。

签订合同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关于补充合同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承担法律责任。

二、依法公开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一)公开和备案范围。

1.采购人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未能确定具体合同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紧急采购和保密采购项目,以及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无须进行合同备案。

(二)公开和备案时限要求。

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将会记录各采购人合同签订时间、公开和备案时间,作为通报的依据。

2.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

三、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力度

(一)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后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填报未能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我局视填报情况,约谈有关单位或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二)自2019年8月1日起,采购人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如实准确填报合同签订时间。我局将对以下情形实施通报管理:一是对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后超过30天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单位进行通报。二是对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单位进行通报。

四、其他


(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各区财政局应当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对本区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和备案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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