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市监规字〔2019〕3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8-19 21:34:56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市监规字〔2019〕3号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实施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2日






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实施办法






为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业务,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等规定,并参照《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系统(以下简称微信办照系统)办理的全程电子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业务。

二、办理方式。申请人登录微信办照系统,通过微信办照方式办理登记(备案)业务。审核通过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等方式领取纸质营业执照。条件成熟的,可以通过自助机方式领取。

三、审批方式。通过微信办照系统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审核方式分为系统智能审核和人工审核。

四、不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

(一)申请人不按规定方式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

(二)不属于住所自主承诺申报制范围;

(三)经营方式属于家庭经营;

(四)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公证认证文件、审批文件、司法文书等第三方认证文件;

(五)暂不具备微信办照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微信办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材料方式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五、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对名称实行自主申报。

申请人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存在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情形的,登记机关出具不予申报个体工商户名称凭证,不予办理登记。申请人需另行申报名称,或不使用名称。已经申报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名称予以纠正。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参照适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工商规字〔2018〕2号)。

六、经营范围表述。申请人自行登录微信办照系统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和管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库”。

七、经营场所自主申报。申请人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办理经营场所登记,通过微信办照系统申报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八、清税事项核验。在实现微信办照系统与税务部门系统对接后,系统自动核验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等涉税信息,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清税文书等证明文件。

九、营业执照承诺自行销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业务涉及向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经营者承诺自行销毁营业执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作废,可无需将旧营业执照缴回登记机关。

十、电子营业执照效力。登记机关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颁发纸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核准文书等经过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电子档案管理。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个体微信办照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整理为电子档案,依法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监督管理。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网上签名骗取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工商规字〔2017〕2号)予以查处或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本办法所引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重新制定的文件。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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