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7年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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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市委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对口接待、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接待范围: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

(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所属部、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的省部级、厅局级领导带队的团组和各类综合性工作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的领导同志带队及其所属部门的考察团组和对口支援地区的党政代表团;

(四)出席我市承办的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各级领导;

(五)市领导交办接待的其他重要宾客。

第五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接待范围,按照对口接待原则,依据公函制定接待方案或报告单,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

第七条  参与接待单位的领导须严格遵守《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陪同。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安排在协议酒店或机关内部场所住宿。接待住宿执行国家差旅、会议住宿费标准。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单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领导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领导安排单人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鲜花、水果。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不得层层陪同。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接待单位领导陪同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工作餐应当以本地菜肴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品。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用餐。

第十条  接待用车由接待单位指定车队或机关内部车辆保障。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量。

第十一条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制。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根据接待任务级别合理合规配备通讯、医疗保健和食品监管等保障人员。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一般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政务活动报告单。政务活动报告单应当如实填写,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等,并由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责的费用。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每年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外事接待工作按照国家及我市外宾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市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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