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行〔2016〕488号《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连市市直机关赴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范围和交通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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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连市市直机关赴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范围和交通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财行〔2016〕488号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综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调整《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大财行〔2014〕532号)中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范围和交通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大连市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范围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从事公务活动的,不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在我市前述区域外从事公务活动的,按照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调整市直单位赴远郊区市县的交通费标准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赴远郊区市县出差往返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凭据报销,交通费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凭据报销;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无交通费发票收据的,按每人每天80元定额包干。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按大财行〔2014〕53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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