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财农〔2016〕35号《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财农〔2016〕3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委):
为加快郑州市林业产业发展,建立都市型生态林业,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郑州都市型林业产业发展促进绿色增长的意见》(郑政办〔2015〕130号),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制定了《郑州市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农〔2016〕1号)同时废止。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林业局
2016年9月23日
郑州市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郑州市林业产业发展,建立都市型生态林业,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郑州都市型林业产业发展促进绿色增长的意见》(郑政办〔2015〕13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4〕18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扶持我市特色经济林(用材林、速生丰产林)、花卉苗木、林下经济、林业科技和标准化示范园、森林旅游、林产品加工等林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程序规范、竞争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方向
第四条 扶持品种优良的核桃、油用牡丹、石榴等特色经济林及杨树、泡桐等用材林和速丰林的种植基地建设项目。
第五条 扶持花卉苗木种植基地建设项目。
第六条 扶持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有利于带动、示范农民参与的林下种植项目。
第七条 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林产业,种植区域集中连片,科技含量高的科技和标准化示范园项目。
第八条 扶持提升休闲林业园区环境和景观,促进林业休闲观光和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九条 扶持林产品加工,包括木材加工及经济林产品加工等项目。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十条 扶持内容
(一)道路、水、电、节水灌溉、冷(仓)库、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垃圾、污水(粪便)和废弃物生态处理等环保设施设备。
(二)森林旅游生态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间等设施。
(三)推广潜力大、示范带动性强的新技术、新品种引进与推广,列入国家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的优先。
第四章 申报主体及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林业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重点扶持省级以上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内容符合我市都市生态林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项目申请单位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自筹资金已经落实,用地符合政策,无不良记录。
申报主体同一年度不能重复申报同类扶持项目。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县(市、区)林业局(农委)、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申报组织工作,符合条件的市直项目单位直接报送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委)要将《郑州市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郑州市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过网站公开发布。
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当年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林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向所在县(市、区)林业局(农委)和财政局提出申请。
2、项目所在县(市、区)林业局(农委)和财政局组织对申报材料和项目可行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名单和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项目批复。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对项目进行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项目批复后,资金下拨到县(市、区)。按照《郑州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郑财办〔2012〕55号),《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等文件要求,县(市、区)林业局(农委)指导项目单位进行建设。
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依照有关程序进行。县(市、区)财政局在报账手续完备后,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自筹资金可用于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如道路、水、电、垃圾、污水处理等方面;生产经营设施建设,如大棚、温室、办公用房、厂房、设施设备,森林旅游企业的餐厅、客房等方面;生产经营性支出,如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生产工具、农机等方面。用于还款、利息、交通通讯工具及相关费用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算入自筹资金投入。
第十七条 完全由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支实施方案设计编制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招投标费用、预决算编制费、项目审计审核费等项目管理费用,项目管理费用原则上从申报主体自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项目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且项目调整前后为同类项目,财政扶持资金调整额度不超过10%(含)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材料报县(市、区)林业局(农委)和财政局,由县(市、区)林业局(农委)和财政局联合批复,并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备案。项目调整后仍无法实施或财政扶持资金调整比例超过10%的,将收回财政扶持资金。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县(市、区)林业局(农委)和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县(市、区)林业局(农委)和财政局联合向市林业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县(市、区)林业局(农委)和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全程负责项目申报、筛选、实施、管理、督查、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林业局(农委)为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建立工作台账,完善项目档案,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定期向市林业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单位,将全额收回扶持资金,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项目。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财政局和郑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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