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9〕7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历史遗留居住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土地使用手续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5 21:39:18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历史遗留居住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土地使用手续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9〕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体现政策延续性,妥善解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相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31号)实施前的居住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使用土地问题,规范补充用地手续办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居民的合法物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11月2日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居住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居民个人购买的公建式公寓项目,其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以下简称遗留配建地下停车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除作为项目公共停车场管理、使用及人防停车位之外,应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遗留配建地下停车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遗留配建地下停车场用地的土地级别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0〕40号)中附表一、二(详见附件1、2),按以下比例收取:

(一)地下一层及半地下停车场按商服金融类用地出让金标准的50%计取;

(二)地下二层停车场按商服金融类用地出让金标准的25%计取;

(三)地下三层及以下停车场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核算土地出让金时,规划确定的敞开式停车场部分,按每个车位15平方米计算;规划确定的封闭式停车场部分,按停车场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确定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部分,按底层建筑面积计算。

遗留配建地下停车场用地出让起始时间、年期与项目出让合同约定一致。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遗留配建地下停车场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时,须提供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和测绘成果备案部门确认并加盖印章的地下停车位实测布置图,图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认的地下停车场的类型,包括敞开式、封闭式、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封闭式或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底层建筑面积;分别为居住、公建配套的停车位个数、分布位置(子母车位的需明确个数),涉及多层的,需要分别明确各层情况。

(二)市人防办出具的配建地下建筑中是否存在人防工程以及人防工程面积、位置分布数据等。

具备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整,减少办理环节。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善遗留配建地下停车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并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停车位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可销售停车位、公共停车位及人防停车位的面积、位置在售楼处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购房人可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查询可售停车位的信息。

五、本通知所称“项目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项目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售房合同约定或承诺,提供本项目业主停车使用,只收取相应停车服务费的配建地下停车场。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连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类区划分说明表.doc

2.商服金融类用地出让金标准.doc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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