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9〕7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0-25 21:39:27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大政办发〔2019〕71号





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各涉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9年5月8日,我市被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确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工作的通知》(农政改发〔2019〕3号)、《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8〕3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批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农综〔2019〕14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43号)精神,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股份量化改革为重点,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努力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二、改革内容

(一)资产量化。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1.集体资产量化的范围。一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特别是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财政奖补资金,纳入集体资产量化范围。二是探索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资产量化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2.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核算。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集体经营性资产=短期投资+经济林木资产+长期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用于经营的其他流动资产和农业资产,特别是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以及货币资金中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区分用于经营的和非经营的,将用于经营的部分量化为本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包括未承包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及其他农用地,区分用于经营的和非经营的,将用于经营的部分作为经营性资源性资产,量化为本集体成员持有的份额。

3.集体资产量化的方式。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提倡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只有经营性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以股份形式量化;只有未承包到户的经营性资源性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以份额形式量化;既有经营性资产,也有经营性资源性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将经营性资源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既没有经营性资产,也没有经营性资源性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虚拟股份的方式,按集体成员人数分配股份,作为将来资产量化的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集体资产量化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二)股权设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第一种是实行一人一股制。适用于集体成员股份平等的村,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源性资产分别按成员人数进行折股量化,确定每股金额和每份亩数,再计算每人和每户持有股数(份数)和金额(亩数)。

第二种是实行一人多股制。适用于集体成员股份体现差别的村,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源性资产分别按总股(份)数进行量化,确定每股金额和每份亩数,再计算每人和每户持有股数(份数)、金额(亩数)。

第三种是实行“基本股+劳龄股”等方式,适应于集体经营性资产具有劳动积累性质的村,根据集体成员及劳动贡献,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配置成基本股、劳龄股等,基本股、劳龄股等各占总股本的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确定每个基本股的金额和每个劳龄股的金额等,再计算每人和每户持有基本股股数、金额和劳龄股股数、金额。

股权分配对象、股权配置比例,要充分协商,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张榜公布,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股权管理。根据中央政策要求,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采取“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的管理方式。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选择何种管理模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四)股份权能。赋予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继承、有偿退出等权能。

1.股权占有。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集体成员股份(份额)明细表》,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集体成员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份额)信息。探索以户为单位持股管理模式,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村,探索股权信息平台管理方式。

2.股权收益。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实行按股分配,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载明收益分配方式,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和累计提取上限。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依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并建立“以丰补歉”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议定方可实施。

3.股权继承。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办法。原则上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法定程序继承股权;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享受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等权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或者转让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持有的股权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则上继承人凭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股权继承证明材料或股权继承司法裁判文件(含调解书),集体经济组织方可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4.有偿退出。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股权转让是将拥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行为。股权退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将其成员资格和集体资产股权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的行为。

股权一般不得退出或转让。本集体成员因家庭生活困难、重大疾病、不可预见灾难等特殊情况申请有偿退出的,其股权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暂时按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账面净值赎回,待生活转好后,若拟赎回原有股权,其可按赎回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账面净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其原有股权。按照本人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签订协议、股权变更的程序实施。

现阶段本集体成员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继承等方式持有集体资产的总股份(份额),原则上不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份额)的3%.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设置。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建立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组成,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大会可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以户为单位推举出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通常每户推举一名),再由户代表按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产生一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任期、职权及议事规则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规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2.理事会。理事会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理事会由5-7名理事组成。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长)。村党组织书记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原则上由村党组织副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长)。理事会任期、职权、议事规则等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规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监事会。监事会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长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监事会任期、职权、议事规则等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规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未丧失行为能力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判处刑罚或涉黑涉恶等有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除外),方可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原则上直系亲属中不得2人或2人以上当选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长与监事长不能同时兼任,理事和监事也不能同时兼任。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集体经济组织应参照《大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并附有《集体成员股份(份额)明细表》。

(七)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大会。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及时召开第一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长、监事长,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按程序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及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等,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把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质量关,凡是应纳入经营性资产的,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应量化尽量量化,防止集体成员股份权利流失。健全每月例行调度与通报制度,压实乡镇(街道)主体责任,确保股份合作制改革落到村级“最后一公里”.

(二)加强培训指导。实施村级干部股份合作制改革轮训计划。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村实际,制定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严格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等操作步骤,保证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确权到户。



附件:大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doc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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