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9〕5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9〕5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健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各类产权公开规范流转交易,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7〕37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一)工作目标。2019年,以大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为主体(市政府已批准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内挂牌成立,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力争在涉农区市县、先导区建立分中心,在乡镇(包含涉农街道)设立工作站,统一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产权交易服务窗口,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初步建成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到2020年,力争建成职能明确、功能齐全、管理规范、运转顺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现农村各类产权公开、公正、规范流转交易。
(二)总体架构。依托于各级行政服务大厅,通过建立统一的电子交易平台,采取“四级联网、三级市场、两级经办、统一交易”的框架设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四级联网是指以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系统为纽带,建设全市统一的网络体系,市级平台汇总各级信息数据并进行统一发布,实现市、县、乡、村四级信息互联互通。三级市场是指在市级建设市农交中心,在县级建立分中心,在乡镇设立工作站。两级经办是指根据交易权限的不同,分别由市农交中心和县级分中心组织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统一交易是指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统一交易,统一出具交易凭证。同时,在交易环节之外的前置审批、产权变更登记管理等工作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各业务窗口进行办理。
(三)运行结构。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包括市级、县级、乡镇三级市场服务平台。
1.市农交中心。市农交中心在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作为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登记与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组织及配套服务工作,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
2.县级分中心。县级设立“大连市农村综合产权中心XX县(区市)分中心”,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设置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可与其合署办公),配置或聘用专兼职1-2人。主要负责本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报送和组织进场交易及对乡镇工作的指导等任务。县级分中心由当地政府负责运行管理和交易监管,在业务上接受市农交中心工作指导。
3.乡镇工作站。乡镇设立“大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XX乡镇(街道)工作站”,在乡镇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设置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可与其合署办公),为市农交中心和县级分中心的办事机构,配置或聘用专兼职1-2人,主要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工作以及对村级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
二、科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
(一)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可依法到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现阶段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经营权,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2.“四荒地”经营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坑塘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土地经营权。
3.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7.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8.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9.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10.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房屋财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暂不纳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经有关部门授权后进行。
(二)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投资者。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其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服务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协助申请人到登记场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出具全市统一制式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基本服务。视业务发展需要和群众需求,可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也可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金融支撑。将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确定为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服务平台,建设农村产权抵押登记信息系统,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搭建的统一融资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涉农金融机构合作开发形式多样的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担保公司等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抵押担保业务,拓宽农村产权融资渠道。通过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融资风险缓释机制,提高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交易产权的市场价值,切实提高金融配套的融资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落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农业农村的负责同志任主任,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金融、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并组织制定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等。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支持力度,落实产权交易市场的机构和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到有场地、有人员、有服务、有标准、有经费、有保障。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市财政给予市农交中心一定的筹建工作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学习培训、前期市场开发及宣传策划等。2020-2022年,根据上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四荒地”经营权首次流转交易情况,统筹考虑交易成本,市财政给予市农交中心运行工作经费补助。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可结合实际,给予流转交易市场筹建和运行经费补贴。
(三)做好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涉农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要不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要支持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纳入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严格监管耕地、“四荒地”、林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严禁改变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破坏生态功能。
附件:大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doc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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