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9〕4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9〕4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大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
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化学品。
第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单位、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大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施动态监管并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监管服务平台应当与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信息平台对接,促进跨部门监管信息共享;依托监管服务平台推广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电子运单(以下简称电子运单),实现危险化学品在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职责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核验电子运单信息而实施装卸作业的违法行为。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资格认定,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未按照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动态监控专职人员等违法行为。督促本市及外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申报电子运单。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专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以及超载、疲劳驾驶、违法停放和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违法行为。督促本市及外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申报电子运单。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负责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状况及其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罐式专用车辆清洗机构产生的污染物处理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环境监测。
(六)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机动车加气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各职责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企业、用户(不含城镇燃气用户)、车辆、人员及收发货等有关信息上传至监管服务平台,并负责审核、维护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内容,发现违法信息要及时通报其他相关职责部门。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
外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在本市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依法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九条 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配置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确定专用车辆通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专用车辆不得进入限制通行的区域。
第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在符合规定的专用停车场停放。专用停车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分类、分区停放,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书面告知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
(三)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匿报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二)在运输危险化学品前对专用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卫星定位装置已接入监管服务平台;
(三)对专用车辆运行实施动态监控,按照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单位专用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
(四)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填写电子运单并随车携带;
(五)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行车、停车,在运输全程保持卫星定位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人为关闭卫星定位装置电源。
第十五条 装卸单位应当建立装卸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在装卸作业前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核验专用车辆资质证件、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专用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等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信息不符的,不得实施装卸作业。
第十六条 外埠专用车辆在进入我市之前,应当由外埠专用车辆所属企业负责在我市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申报电子运单,经各职责部门网上审核合格并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限行区域和路线及有关政策后,监管服务平台生成电子运单并推送给外埠专用车辆所属企业。
第十七条 本市有关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并由外省市单位承担运输的,应当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存书面告知的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清洗机构对罐式专用车辆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清洗机构应当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各职责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及时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监管服务平台预警信息的筛查、研判和管理,确保有效预警信息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各职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需由其他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并做好相关记录。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领域违法行为举报中心(举报电话:12328),负责受理举报内容,并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对于重大违法线索,由各职责部门联合查处。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对于交警、消防等先期应急处置力量,应当优先组织培训,提升处置能力,并完善抢险装备、人员防护保障机制。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 各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道路检查中发现无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非法加油、加气作业等危险化学品充装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于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危险化学品车辆装载的货物需要进行卸载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企业接收并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由各职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管服务平台运行考核办法。加强对平台运行服务公司相关工作的考核力度,确保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准确、运行平稳,平台功能不断优化升级。
第二十六条 监管服务平台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要求,平台建设运维部门应督促平台运行服务企业实时监控在线平台运行情况,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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