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9〕4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
大政办发〔2019〕4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住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依法惩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努力构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未签订合同不得进入施工现场,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农民工合法身份证明,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应在承接工程的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台账,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用工信息,包括人员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切实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健全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农民工集中生活区或醒目位置设立维权告示牌。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劳资专管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工资支付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查处企业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企业继续承担支付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工作,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确认的数额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银行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各类企业要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监督分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据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分包企业银行账户,并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四)全面推进网格化管理工作。按照“夯实基础、统筹兼顾、重点推进、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网格化管理体制,完善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托两网化管理体制建立统一规范和高效便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平台。街道(乡镇)设立一级管理网格,社区(村)设立二级管理网格,同时加大网格员综合业务能力的培训力度,加强对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和摸底排查,对曾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及时进行分析和评估,将梳理汇总信息通过网格化信息平台逐级上报。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用工行为实施动态网格化监管,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
(五)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完善全市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预警系统,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和单位要对重点施工企业欠缴税款、欠缴社会保险费、银行不良贷款、欠缴电费或用电量明显下降、欠缴水费、生产经营不稳定(停产、减产、搬迁、重组等)、职工队伍不稳定(裁员、减员、工资收入减少等)的信息进行排查筛选,定期将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的预警信息情况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的企业拖欠工资预警平台,派专人对上报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拖欠工资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六)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和工资维稳金的保障机制作用。严格执行《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大人社发〔2018〕505号)、《大连市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大人社发〔2015〕233号)和《大连市农民工工资维稳金使用管理办法》(大人社发〔2019〕101号),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督管理,对借用市级应急周转金的地区政府及时督促补缴,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和工资维稳金安全完整。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银行存储的资金,用于支付本工程项目中发生的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等造成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施工企业,对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监管不力、因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相关规定启用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市级应急周转金规模为1亿元,各地区应急周转金规模要不低于1000万元。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各地区要梳理重点案件,摸清拖欠工资底数,预先使用应急周转金,同时要制定还款方案,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3.农民工工资维稳金由市政府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解决农民工诉求合理合法的拖欠工资事项。对因特殊历史原因形成长期遗留和久拖未决的、责任主体缺失或责任主体确实无力解决或责任主体不清的等情形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启用农民工工资维稳金用于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七)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严格区分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其他款项,农民工工资是被合法用工主体直接招用的农民工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工程款是在施工过程中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施工企业与其直接招用的农民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责任支付主体,必须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义务。工程款要当实行“工料分离”制度,即工程材料款与人工费分账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推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两条线拨付。建设单位要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要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银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三方实施监管,保障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八)严厉惩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联合接访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在工程建设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要加强工程建设市场执法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按照“分片区、包项目、月排查”原则,实时对用人单位日常工资支付情况、工程款与工资款分账制管理、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由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公安机关要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恶意拖欠工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并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对发生拖欠工资预警或涉及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进行约谈;对拖欠工资违法事实确凿、经责令改正拒不履行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单位和个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九)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双报告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及时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拖欠工资案件,每季度将拖欠工资案件办理情况上报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联席会议。施工企业要每季度如实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拖欠农民工工资超过30日的报送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失信企业向全社会公开披露,对于拖欠工资案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超过30日未解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地区政府。对于拖欠工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未依法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做出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
(十)实行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签署备忘录的其他部门提供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将可公开的信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和“信用大连”网站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各部门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调查情况属实,且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发展改革、住建、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通报,对其新建项目依法予以限制。
(十一)妥善处置拖欠工资突发事件。按照《大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应急预案》(大农工发〔2018〕4号)规定,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要派专人及时了解可能出现的企业间的经济纠纷及企业与农民工劳动争议,施工企业要妥善解决好企业内部的劳资、劳务纠纷,配合解决好农民工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对拒不配合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实行联合惩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赶到现场并妥善化解矛盾。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讨薪”或借讨薪为由解决经济纠纷或民事纠纷等严重影响政府、企业正常办公秩序及社会治安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舆情回应工作,时刻把握舆情动向,关注民众的思维态度,第一时间控制舆情、处理舆情、解决舆情。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作为本地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属地责任,确保将拖欠工资问题解决在当地。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形成治理拖欠工资工作合力。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与市政府签订的保障农民工支付工作责任状,认真履行职责,明确目标任务,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十三)完善工作责任倒查机制。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区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农民工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建立定期工作调度和通报制度。大连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联席会议是农民工治欠保支议事协调机构,要统筹协调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研究拟定重大政策措施,督促检查相关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指导解决清欠工作中的疑难案件和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重点工作由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副召集人调度,日常工作由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调度;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季通报制度,客观及时准确通报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动态、典型做法和工作经验、各阶段性工作总结、反应重大活动的专题报道。
附件:1.拖欠农民工工资报告单.doc
2.大连市通报xx年第x批拖欠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doc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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