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9〕4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5 21:43:21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9〕4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实施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和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为每人每月720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城市集中和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450元;全市农村集中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965元;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65元,其他地区农村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65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养育孤儿及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160元和144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542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507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47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434元。

二、资金保障

此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承担,市财政按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对区市县予以补助。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提标工作作为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确保此次提标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操作,加强管理。要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标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按照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做好已有对象的重新审核、待遇落实以及新申请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做好档案的补充管理及数据录入更新工作,确保档案齐全、数据准确,管理到位。

(三)按期提标,确保落实。各地区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抓紧做好本次提标工作,确保在7月份按新标准将保障金足额发放到位。

2018年5月30日印发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67号)、2017年4月1日印发的《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大民发〔2017〕50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

文件解读:http://www.dl.gov.cn/gov/detail/detail.vm?diid=101D07000190608043119060614&lid=3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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