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9〕2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9〕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4日
大连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药采领〔20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实行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地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三是坚持综合施策,健全考核机制,奖惩并施,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改善用药结构,引导患者合理用药。四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妥善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现行采购政策关系。
(三)主要目标。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确保带量采购和使用。
1.落实采购和使用主体责任。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的采购主体,鼓励军队医院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要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并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确保及时结算药款,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2.畅通医院采购渠道。公立医疗机构要确保中选药品顺利进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药品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3.落实带量采购任务。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在确保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按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按比例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
(二)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
4.落实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供应、配送主体责任。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保证采购周期内能够足量供应中选药品,若公立医疗机构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周期内,对超量部分药品仍按中选价格供应。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主选定一家配送企业配送,配送企业必须具备覆盖全市所有地区、且24小时内配送至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能力和条件。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按国家和辽宁省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在采购周期内,若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5.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加大中选药品抽检力度,建立中选药品质量处置工作机制及应急预案,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保障中选药品质量稳定。加强流通、使用环节监管,督促中选药品配送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合规采购,确保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
6.做好中选药品使用监测。将中选药品使用监测纳入总体药品使用监测中,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情况,将供应不足、不及时的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三)确保按时回款。
7.创新医保周转金制度。为确保按时回款,由医保经办机构用医保基金以约定采购量的50%向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或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拨付周转金。探索医保直接结算。
8.监测医疗机构回款。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疗机构及负责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落实配套政策。
9.明确支付标准。对于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统一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并在全市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执行。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非中选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式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10.完善结余留用机制。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改善用药结构,有效完成采购量而节省的医保基金留给公立医疗机构,现有医保结算定额不做调减。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五)加强监督管理。
11.开展日常监测。发挥“一平台、一系统”功能,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监测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情况,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统计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并予以通报。
12.实行医保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并作为医保基金年度平衡的重要依据。
13.实行购销合同管理。公立医疗机构须与生产企业或其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14.加大医疗机构监督力度。将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对未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国家及地方重点专科评定和复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医保总额指标等支付额度核定、医保定点管理考核中予以惩戒。对未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按国家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安排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大连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整体谋划、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负责协调、跟踪、检查试点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办公室主任由市医保局主要领导兼任。
(二)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制定医保支付、考核管理、药品质量监管、周转金预付管理等与本实施方案配套的具体措施。
(三)全面组织实施。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适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大举措。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要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二)落实部门责任。医疗保障部门承担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等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测分析、督促检查、总结评估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等工作。
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细化分解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落实。
(三)做好宣传引导。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广泛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出现的用药调整情况做好解释说明。
(四)加强风险防范。各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在推进和落实试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切实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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