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9〕2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6 01:06:33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



大政发〔2019〕2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辽委办发〔2018〕108号)精神,结合《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文件印发)、《大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大委发〔2018〕6号文件印发)要求,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实施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就进一步强化落实大连市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定市级直接监管的范围

1.按照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已经明确由上级政府负责监管以及执行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外,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仍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直接监管。

2.中型以上(含中型)高危行业企业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直接监管。

二、确定县级监管范围

1.在各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以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网点(含加油站)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监管。

2.在各行政区域内其他高危行业企业、中型以上其他各类企业、县(市、区和先导区)属企业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监管,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管。

3.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由各地区结合监管实际,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分级分类监管责任范围。

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1.各区市县(先导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县级监管企业范围,县级监管责任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原则上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直接监管。

2.各区市县(先导区)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负责监管,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监管工作的指导。

3.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各级政府要建立县、乡延伸到社区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四、其他事项

1.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执行。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大政发〔2010〕79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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