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9〕1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9〕1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4日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深化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6〕85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目的和原则
(一)补贴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二)补贴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补贴对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采暖费补贴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
三、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辽房委字〔2000〕9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一)离休人员根据离休前职务或级别享受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工作的,按照离休人员生前标准继续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解决。
(二)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三)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五、补贴管理
(一)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二)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三)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要严肃追究部门(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30日印发的《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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