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9〕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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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9〕2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7号)精神,优化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环境,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原则,突出重点,聚焦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陷入困境的儿童,注重补齐短板,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力争到2020年底,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

本意见所指困境儿童为: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孤儿;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受艾滋病病毒影响或身患重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以及在我市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弃婴。

三、保障内容

(一)基本生活保障。

1.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以及监护人缺失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

2.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3.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

4.对有残疾的儿童,依据家庭困难状况和残疾等级程度分别享受生活补贴与护理补贴。

5.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综合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的兜底作用,保障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求,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做好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

(二)基本医疗保障。

1.进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工作。对于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要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3.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

4.对患急危重症困境儿童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按规定通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费用。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

(三)强化教育保障。

1.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2.建立针对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

3.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4.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5.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四)落实监护责任。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2.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民政部门也可采取亲属抚养、机构托养和家庭寄养方式妥善安置。

3.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民政部门也可采取亲属抚养、机构托养和家庭寄养方式临时抚养,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4.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5.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6.被依法收养儿童,要建立健全收养能力评估制度,确保被收养儿童得到妥善安置、获得良好的抚养教育。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市群团组织综合服务中心)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工作。

1.对0-1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残疾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2.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

3.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4.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四、工作机制

对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侵害造成儿童陷入困境的,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保护儿童安全。

(一)发现报告机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村)委会、社会服务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缺失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其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上述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二)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接到涉及侵害行为的报案、举报后,要立即出警处置,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因监护侵害导致儿童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要联系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委会进行妥善安置,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儿童有表达能力的,要就护送地点征求其本人意见。凡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委会都无临时照料意愿或条件的,公安机关要联系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困境儿童妥善安置于临时监护、照料机构。对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

(三)评估帮扶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街道(乡镇),对困境儿童的家庭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四)监护干预机制。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在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后,监护人仍存在对儿童实施不法侵害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对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儿童生活无着的,或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以及存在其他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属地民政部门、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等有关人员或单位要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护送转接机制。对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且本市无其他可委托监护的非本市户籍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可借助流浪乞讨人员护送转接机制,将其护送至户籍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相关保障。

  五、工作体系

切实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和协同工作机制,全面构筑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市、区市县(先导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工作网络。

1.建立大连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市级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市民政局要指导和委托市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市福利机构切实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实市级困境儿童临时监护、照料责任,完善工作网络,加强对各区市县(先导区)的工作指导。

2.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要建立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儿童督导员,及时将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指导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开展摸底排查,并对儿童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和评估,同时建立儿童信息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4.村(居)委会要设立由村(居)委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主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委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积极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群团组织综合服务机构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工作考核,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各级各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二)强化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支持民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负责牵头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保护具体工作。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地区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三)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主任或儿童督导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的能力。大力培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儿童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落实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内特教教师和医护人员相关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教育、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并在评审时给予适当倾斜。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做好职业资格鉴定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扬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0日

政策解读: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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