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9〕61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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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均简称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锦政发〔2014〕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锦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依法设立的锦州市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锦州市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原则上每届不超过3个。每届获奖组织数量视当届情况确定,名额可以空缺。


第四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组织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定、授奖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成员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市评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定办),市评定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评定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锦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市长质量奖评审程序细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三)对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定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市长质量奖管理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市评定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锦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程序细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文件;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


(三)向市评委会报告评定情况;


(四)对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五)承办市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市评定办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依据评审标准而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十一条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


(二)撰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本行业、本辖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以及获奖组织先进经验的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锦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质量指标在上年位于全市领先地位,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中领先;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市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四条  近3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


(一)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存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出现重大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知识产权、依法纳税等失信记录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效重大投诉的。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告


市评定办向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发出申报通知,并在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发布申报通告,向社会公布本届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相关事项。


(二)组织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锦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推荐单位。


(三)部门推荐


各推荐单位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评定办。


1.中(省)直企业或组织可直接向市评定办申报;


2.市属企业或组织可经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3.其他由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统一报市评定办。


申报组织禁止通过多个渠道重复申报。


(四)资格审查


市评定办汇总推荐材料后,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渠道、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对资格审查结果的意见。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资格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市评定办向推荐单位说明理由。


(五)资料评审


评审专家对照评审标准及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交市评定办,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申报组织建议名单。


(六)现场评审


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申报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及其他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评审,同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交市评定办。


(七)综合评价


市评定办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情况,对评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按评审得分高低排序,形成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组织名单,提交市评委会审议。


(八)审议公示


市评委会对市评定办提交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后,确定初选获奖组织名单,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为期7天社会公示。市评定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市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报批


市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再次获奖的组织,只授予奖牌、证书,不颁发奖金。


第十八条 奖励经费、评定工作经费和相关宣传推广经费列入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有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表彰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的资格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以真实身份和必要的书面证实材料直接向市评定办提出,超过公示期及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定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有义务配合市评定办进行异议调查。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市评定办。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相关申报组织不通过评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评定办。


第二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二十四条 市评定办应当向市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及处理情况,提请市评委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市评定办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评委会对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定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定办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组织终身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申报组织骗取市长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受理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评定办根据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解除聘任或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工作人员在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评定办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接受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对评审专家和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市评定办。


第三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申报组织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评审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奖后每年须组织或参加一次以上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社会性活动,并将相关活动形成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市评定办。


第三十五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获奖企业禁止将市长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被列为“典型失信案件”曝光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长质量奖机构外,锦州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级相关质量奖的评定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4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评定办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链接:《锦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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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锦州市, 锦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