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9〕56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7 03:05:55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锦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锦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


第三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报送市考核组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自查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 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及相关数据。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省政府对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乡镇(街道)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执行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和省统筹的县(市)区,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考核组报送自查情况报告,考核部门将结合年终检查结果对各地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报,并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九条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报告。


第十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报,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自查,并向市政府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


第十二条 考核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对耕地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直有关单位进行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3月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锦州市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链接:锦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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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锦州市, 锦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