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9〕50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集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
二、治理任务
(一)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法规划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对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的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建设规划。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应按照建筑户型在1500户(5000人)以上的,必须规划一所6班(每班按30个学位计算)及以上标准的幼儿园。
对正在建设的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和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制定补救措施,新增或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已建成的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和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做好选址规划,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等方式予以规划解决。(牵头单位:各县级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自然资源局、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二)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标建设
严格按照批准的城镇小区规划条件、建设手续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同步规划、分期建设的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同步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对有幼儿园完整建设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约谈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各县级政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审批局)
(三)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提供的,或由政府免除、扣减开发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由开发商附带建设或者委托开发商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限期收回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未由政府划拨提供并由开发商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完全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需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收回。
相关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已办理移交手续的,教育部门要在接收后12个月内实现开园招生。(牵头单位:各县级政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四)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规定办成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低于50%的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办成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做好公办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牵头单位:各县级政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审批局、民政局、财政局)
三、治理步骤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建设服务、审批、编制、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市委办、政府办、督考办等部门(单位)积极协调配合,从实际出发,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统筹部署,认真落实。
(一)全面排查
建立工作台账。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逐一建立台账,此项工作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各县级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审批局)
(二)全面整改
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各县(市)区要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根据每个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制定治理方案,逐一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各县级政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审批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公安局、司法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考办)
(三)监督评估
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进行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组织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约谈、通报。(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审批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公安局、司法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考办、各县级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调机制
成立锦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建设服务、审批、编制、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市委办、政府办、督考办等部门(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副局长(副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地点分别在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各县(市)区要在每月15日前,向市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上报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排查和整改情况。上报材料以电子和文本方式分别报送至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市教育局学前教育科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协调科)。
(二)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专项督查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部门要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提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中的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监督指导,建立摸排整改情况总台账,细化时间节点,采取可行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进行专项督导,推动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附件:锦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锦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安锦香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王 斌 市教育局局长
赵志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胡吉富 市审批局局长
成 员 李 丹 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陈 超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健 市委市政府督考办副主任
李向兴 市委编办副主任
杨金祥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崔铁男 市教育局副局长
戴 忠 市公安局副局长
尹长军 市民政局副局长
蒋 新 市司法局副局长
江 瑛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 辉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陆红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开明 市审批局副局长
周兴波 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治理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联合办公室地点分别在市教育局学前教育科(电话:0416—2602016,邮箱:xqjyc2139953@163.com)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协调科(电话:0416—2820108,邮箱:5520722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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