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9〕40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以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复制改革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民为中心。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二是实事求是。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复制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建设适合地域特点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三是标准最优。对标先进,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起步,在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上采取创新举措,着力营造最优发展环境。
四是系统推进。通过各种信息化手段统筹规划、规划统筹,实现以项目为主导的发展方式向以规划为主导的发展理念转变。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完善配套政策,全面系统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三)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贯穿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公共设施报装、接入等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四)工作目标
到2019年6月末,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八大类,分类明确审批时限,即: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9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9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项目85个工作日、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类项目66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8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8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70个工作日、改造类项目(规划条件不变)35个工作日。到2019年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6月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改革任务
(一)强化基础,优化服务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按照统一的空间坐标体系,以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主轴,以各类规划底图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空间性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协调解决规划差异,消除空间矛盾,明确“三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三标有机衔接,为审批提速提供技术支撑。(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2.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结合全市重点项目储备与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建立“一个部门统领、多个部门协同、一张蓝图支撑”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由牵头部门根据省制定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落实产业准入类型,最大限度放宽项目准入条件,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用地、用林、用海等立项选址前期工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3.推行区域评估。在全市各级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文物勘探评估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各级开发区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及监管措施等。实行区域评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4.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审批部门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等。申请人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其信用等情况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5.项目管家主动靠前服务。充分发挥项目管家作用,从项目策划前期开始提前介入,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项目报批前的咨询辅导,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收集、协调衔接等服务,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生成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申报通过率。(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二)统一审批流程
1.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市审批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牵头)、竣工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牵头)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环节。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施工许可阶段由市审批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牵头负责,主要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和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牵头负责,主要包括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共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并行办理。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各阶段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实现“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2.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取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取消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手续)、取消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取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备案、取消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取消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取消工业类(不含物流)项目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审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核准招标方式,可依据投资计划、“多规合一”前期工作计划,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消项目临时用水的申请环节,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明确施工用水要求,提前指导项目与城市供水干管连接方案,使供水方案设计与主体给水管网设计有效衔接,减少后期设计反复;取消项目施工用电及正式用电的申请环节,供电公司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主动服务企业,提前指导项目并提供施工期间用电及正式用电的接入方案;取消项目用气的申请环节,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到中燃公司报备,中燃公司提供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主动对接项目,提前了解项目的用气需求并提供供气方案。下放审批权限。下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备案;下放光伏项目备案(仅限分布式光伏电站);下放施工图审查委托及备案;下放消防设计审核;下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承接下放事项的地区要加强人员力量配备,认真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到位。合并审批事项。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由施工许可发证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反馈、统一办结;将临时用水与正式用水合并办理,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指导项目与市政管网连接方案,在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即可申报项目用水;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及新建项目人防警报器设置与《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合并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合并办理;一般经营性项目的建设条件核实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批准和土地出让合同一并办理;划拨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准和划拨决定书一并办理。简化办理环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只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以施工图审查为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改在土地出让前由土地出让主体自行开展,不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于经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跨市域铁路、隧道、桥梁、地铁、公路、地表供水、输油(气)等单独选址的建设工程项目,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市政改造项目不再需要提供用地、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依据城建计划即可办理立项或施工许可手续并实施;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时同步完成设施接入。各部门制定并实施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的审批事项、具体办法及相关要求等。(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3.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梳理审批事项和环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制定市级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条件和申报要求。原则上市级审批事项清单要与省级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对于超出范围的审批事项,要报省政府备案并说明理由。(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4.分类细化审批流程。要依据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中明确的八大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流程、并行流程及审批时限,按照“只多不少”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工程项目类型,优化审批流程,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并行流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要与省级并行流程审批事项一致,超出省级审批事项清单的,应依法设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件并予以公布,同时报上级机关备案。(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5.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牵头部门要根据省制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整合各相关部门分散进行的设计方案审查,以征求意见的方式代替行政审批,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定意见。确需踏勘的,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由牵头部门组织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开展联合踏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6.实施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单独的技术审查。有条件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牵头部门要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牵头单位:市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7.实施联合验收。实施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防雷装置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牵头部门要制定限时联合验收实施细则,明确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并加强验收前技术指导。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多测合一”,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对于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要明确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按照国家、省要求,整合完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市直相关部门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水、电、气、通信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环节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谁建设、谁对接”的原则,统一纳入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通过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全市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牵头单位:市审批局、市信息中心;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一张网”全流程办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务一体化、“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有机结合。要开设线上审批窗口,开展在线咨询、线上预约、线上受理、线上审批、意见反馈、结果查询、审批结论打印等线上审批服务,推行网上审批全流程办理。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互认,切实解决审批网上办理的卡点、堵点问题,提高审批事项网上可办率。(牵头部门:市营商局、市审批局、市信息中心;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2.“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各相关部门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分阶段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并联审核,窗口统一发件”的工作机制,明确“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相关审批部门依法依规、限时完成审批,要培养一支专业化的项目代办员队伍,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负责受理投诉问题,为企业释疑解惑。〔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3.“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由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并负责审核把关。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4.“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各阶段配套制度、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要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要加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牵头部门:市司法局、市直各相关部门)
(五)统一监管方式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安全、环保、节能等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环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督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无法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追究承诺人相应责任,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向社会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3.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强化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批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营商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营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改革进展情况。各牵头部门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部门要围绕各项改革任务,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制定并完善各个审批阶段和重点环节的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要统筹落实资金安排,为改革顺利进行提供保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严格督促落实。市营商局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督考办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改革工作的督导和评估评价,将改革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导内容,纳入营商环境评估评价体系,重点督导和评估评价各县(市)区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对工作推动不力、影响改革进程,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县(市)区和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建立服务对象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监督员、业界专家学者、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依托8890综合服务平台、互联网+督查平台畅通市场主体诉求渠道,适时了解改革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及时调整改革措施,以市场主体的评价衡量改革成效。
(六)做好宣传引导。及时跟踪报道改革工作进展,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文件解读链接::《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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