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9〕38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9〕38号
凌海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
锦州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坚决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我市海洋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19〕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实现“清洁渤海、健康渤海、安全渤海”为目标,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海洋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主攻方向,以减排污为重点、扩容量为基础、防风险为底线、升能力为保障,科学谋划、多措并举,坚决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确保我市海洋生态环境不再恶化、综合治理见到实效。
(二)治理范围。市辖全海域、凌海市及滨海新区辖区。
(三)主要目标。通过综合治理,大幅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入海排污口整治达到国家要求,确保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水质达到Ⅳ类水体标准且不超标,消灭劣V类水体;大、小凌河及锦州湾重点河口海湾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得到改善,渔业资源逐步恢复;构建和完善港口、船舶、养殖活动及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和生态红线保护制度,持续改善海岸带生态功能;加强和提升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我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14.27%、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管理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稳定达到75%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以查排口、控超标、清散乱为重点,强化污染防治。
1.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查清底数,建立名录;开展入海排污口监测,掌握污染物入海情况;进行入海排污口污水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整治入海排污口问题,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海排污口。2019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11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2020年3月底前完成溯源工作,12月底前达到国家要求的整治目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入海河流污染治理。深入开展大、小凌河2条国控入海河流污染治理,确保河流水质状况稳定。2020年底前,大、小凌河全部达到Ⅳ类水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3.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逐步建立重点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总氮排放管理台账,实施总氮总量控制。2019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整治,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实施辖区内总氮总量控制,辖区内国控入海河流总氮浓度在2017年的基础上,下降10%左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4.严格控制工业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由其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并定期将监测结果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直排海污染源中的工业集聚区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一级A标准和“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排放限值,并根据接纳工业废水的特点,执行“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2019年6月底前制定不达标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改造方案;2020 年7月起,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5.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依法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属于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生产落后产品的生产装置,并持续加强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6.海水养殖污染治理。积极推进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巩固发展碳汇渔业。推广轮捕轮放。强化海水养殖场废水排放监管,研究制定我市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稳步实施沿海海水池塘标准化改造,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大力推广循环水养殖。2019年6底前,完成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3个县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市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推进沿海地区全覆盖。2019年底前,完成非法、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清理整治和海上养殖环保浮球升级改造;2020年底前编制辖区内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沿海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升级改造。(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7.港口污染治理。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加快完善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建设,加强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做好船、港、城设施衔接。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和实施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建立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船舶水污染物和危险废弃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2020年底前,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锦州海事局配合)
落实渔港(含综合港内渔业港区)监管主体责任,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加强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渔业垃圾等清理和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2019年底前,完成渔港的摸底排查工作,编制渔港名录,并向社会公开。推进名录内渔港的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实现名录内渔港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全覆盖。(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现有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到2020年底前,完成“实现全省主要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指标要求。积极开展船舶受电设施情况摸底调查,鼓励现有船舶结合大修等改造装受电设施。研究出台岸电设施运营企业受电政策和港口岸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容量(需量)电费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费政策和地方财政资金奖励政策。(市交通运输局、锦州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锦州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船舶污染治理。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按规定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依法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禁止冲滩拆解。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运输船舶。禁止船舶向水体超标排放含油污水,继续实施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对不达标船舶制定限期淘汰方案,依法限期淘汰。(锦州海事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9.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推进沿海城市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建设,继续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沿岸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范围内(海岛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范围),禁止新建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现有非法的场所依法停止使用,加强合法场所环境风险防控,确保不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开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禁止垃圾入海。2019年底前完成沿岸500米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清除,全部建立垃圾分类和“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态化防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锦州海事局配合)
(二)以守红线、治岸线、修湿地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
10.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严格海洋生态红线区分类管控,确保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管理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5%。2020年底前,依法清理拆除违规工程和设施,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11.海岸带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最严格的岸线开发管控,对岸线周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统筹岸线、海域、土地利用与管理,加强岸线节约利用和精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岸线保护布局。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情况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海岸线的行为。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2020年底前,我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14.27%。(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配合)
依法清除海岸线向陆一侧500米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设施,清理未经批准的养殖池塘、盐池、渔船码头等;恢复和拓展海岸基干林带范围。因地制宜实施受损岸线整治修复。2020年底前,整治修复岸线不低于7.5公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强化自然保护地和滨海湿地保护,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责任,分批确定重要湿地名录和面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海砂行为。(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以大小凌河口和锦州湾海域为重点,实施整治修复,加快恢复河口海湾等重要海洋生态服务功能。2019年6月底前,完成河口海湾滨海湿地整治修复方案编制;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修复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整治修复面积不低于480公顷。(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13.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持续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逐步恢复渔业资源。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建立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的海洋牧场示范区,推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压减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逐步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可捕量相适应,推进渤海海域禁捕限捕,继续实施对虾资源限额捕捞试点。持续开展“三无”渔船整治,清理取缔“绝户网”,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等,逐步压减捕捞能力。到2020年底前,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比2017年削减10%以上,海洋捕捞产量较2015年减幅不低于24%,实现海洋捕捞产量负增长。(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三)以查源头、排隐患、防风险为重点,强化风险管控。
14.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区域环境事件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辖区内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涉危化品、重金属和工业废物(含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加强环境风险源邻近海域环境监测和区域环境风险防范。2020年底前,完成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政府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15.海上溢油风险防范。加强近岸海域溢油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完善风险防范制度体系,配合国家落实好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防范工作,全面提升溢油污染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对能力。2019年底前,建立沿岸原油码头、船舶等重点风险源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溢油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配置应急物资库。完成渤海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2020年底前,建立海上溢油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溢油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锦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16.建立海洋生态灾害预警处置机制。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开展海洋水产品贝毒抽样检测与养殖海域溯源工作,严控相关问题水产品流入市场及扩散。加强海水浴场、电厂取水口水母灾害监测预警。强化公众宣传及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预警信息通报。(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以抓基础、建机制、严监管为重点,强化能力建设。
17.建立与攻坚战相匹配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整合优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位,强化网格化监测和动态监视监测,加快建设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确保监测数据真、准、信。根据国家安排,启动渤海海洋生态环境本底调查和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相关工作,夯实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基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配合)
18.建立实施湾长制。在我市辖区海域建立四级湾长制,制定湾长制实施方案,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实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常态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配合)
19.实施环境准入与退出机制。按规定编制完成“三线一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涉水涉海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加强规划环评,深化沿海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和产业布局的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审批局配合)
20.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加快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和渤海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违法围填海问题整改和销号工作。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审批。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围填海项目。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资源,按规定严格限制围填海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或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21.加强滨海自然保护区监管。开展监测和实地核查,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建立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推动整改措施落实。(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保障机制,统筹推进实施方案的落实。
(二)强化规划引领。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我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要求,引导各地区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在制定海洋经济、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等相关规划时,要有效衔接渤海综合治理工作,确保综合治理攻坚一体推进。
(三)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按照上下游联动、陆海统筹原则,整合利用好现有资金、政策及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坚持资金投入与攻坚任务相匹配。充分利用市场投融资机制,吸引多方资金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集聚。
(四)强化工作调度监督考核。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已纳入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和省级环保督察重要内容,为确保完成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节点目标任务,对牵头和配合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实行月调度、季督查、半年考核制度。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调度工作,于每月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强化监督,促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履行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依托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及新媒体,加大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渤海治理攻坚战工作进展,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鼓励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文件解读链接: 《锦州市渤海攻坚战实施方案 》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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