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9〕33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9 03:04:45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33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中省)直各单位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三)政务公开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四)政策发布和解读情况;


(五)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六)政务舆情监测处置和回应社会关切情况;


(七)政务服务开展情况;


(八)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形式多样;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年度重点工作按时完成;政策发布及时,解读内容准确;政府网站管理规范,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信息保障有力;政务舆情发现及时,处置回应迅速;政务服务全面,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下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后提出全市年度考核方案,按百分制量化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日常考核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日常工作记录、随机抽查、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将发现的问题或成绩记录存档,在年度考核时核减或核加考核分数。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年度重点工作和有关要求,制定印发市级年度考核方案。


(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组,提前一周下发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组。


(四)考核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查看政府网站、民主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根据日常监控、平时检查、被考核单位自查和实地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89分)、合格(60分—79分)、不合格(低于60分)4个等次。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


第十四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等次;对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锦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05〕164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链接: 《锦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70478.html

本文关键词: 锦州市, 锦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