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9〕28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开展集中整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9 03:05:00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开展集中整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9〕28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开展集中整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州市开展集中整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效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进一步规范城市地下水使用秩序,严厉打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5月13日起,在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集中整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原则目标


坚持市政府统一指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保留的城区自备水源井外,认真核查和封闭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和滨海新区的经营性自备水源井,严厉打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行为。


二、方法步骤


开展集中整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专项行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4日—5月24日)


组织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对开展集中整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专项行动进行全程跟踪报道,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传单等形式对严厉打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行为和封闭城区自备水源井的目的意义进行广泛宣传,达到家喻户晓,提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严厉打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行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市政府发布《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专项行动的通告》,并设立举报电话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二)排查摸底、复核认证与自行封闭阶段(5月25日—6月10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封闭地下自备水源井和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行为的排查摸底,进行自查整改,并将自查整改结果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地下水取水户应自行向市水务集团报送自来水用水申请,待用水设施设备接入自来水管网并正常使用后,自行拆除自备水源供电、取水设施,对自备水源井进行自行封闭填埋。


市水利局、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市水务集团负责对古塔区、凌河区、松山新区和滨海新区已取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复核认证工作;太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取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复核认证工作。


(三)强制封闭与行政处罚阶段(6月11日—8月1日)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封闭或封闭不合格的城区自备水源井,依法实施强制封闭。对拒不整改或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塔区、凌河区、松山新区和滨海新区由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和市水务集团组织实施;太和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总结阶段(8月2日—8月8日)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8月8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生态文明发展理念,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专项行动,提高政治站位,明确目标责任,实行专人负责,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行为。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锦州市开展集中整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务集团。


(三)注重协调配合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和市水务集团要积极配合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地毯式排查,不漏一户,逐个复核,不徇私情,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查处。要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彻底杜绝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行为。同时,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形成联合执法体系。


(四)广泛宣传发动


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通过悬挂宣传标语、现场执法检查跟踪报道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同时,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主动提供违法线索,加强社会群众监督(监督举报电话:4567110)。


附件:锦州市开展集中整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锦州市开展集中整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张忠龙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张永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葛立军  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  罗冠华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张  强  古塔区政府副区长


刘守成  凌河区政府党组成员


何  辉  太和区政府副区长


冯玉明  滨海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邸高顶  松山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戴  忠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振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祁凤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修海涛  市司法局副局长


彭  波  市审批局副局长


李骐田  市水利局副局长


刘平杰  市水利局副局长


原宏伟  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  宏  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副主任


杨德顺  市法院副院长


周立军  市水务集团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葛立军(兼)、周立军(兼)。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宣传报道组、复核工作组和排查执法组。具体职责如下:


宣传报道组:负责集中整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专项行动的宣传和报道工作。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罗冠华兼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局和市水务集团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复核工作组:负责对已取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复核工作。组长由市水利局副局长李骐田兼任,成员由市水利局、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和市水务集团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排查执法组:负责对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和在非应急情况下启用备用水源的地下取水工程进行排查执法工作。组长由市水利局副局长刘平杰兼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和市水务集团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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