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9〕21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9 03:05:14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锦州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50号),规范和指导“互联网+医疗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健康锦州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按照智慧城市建设整体部署,加快推进智慧医疗项目建设,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


到2020年,全面建成互联互通的市、县二级健康信息平台,医疗健康信息在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居民之间协同共享,“互联网+医疗健康”在医疗健康领域广泛应用,医疗健康服务更加智慧精准,医疗健康服务业全面发展,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成果带来的实惠。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在确保医疗质量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实体医院基础上,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经注册或备案的执业医师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服务,随访管理和远程指导,逐步实现患者居家康复,不出家门就能享受优质高效的复诊服务;允许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到2020年,全市三甲医院全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推进“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


加快建设智慧医疗远程医疗和运营监管系统,医疗联合体内牵头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中心,向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超声、远程查房、远程监护、远程培训等服务,逐步实现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电子病历、检查检验结果的实时查阅、互认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大医院医师深入基层多点执业,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立医联体内部收入分配和绩效评价机制,保障医联体高效运转。到2020年,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市所有县级医院,并逐步覆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提升“互联网+”惠民服务


开展多种形式网上预约挂号、预约分诊、移动支付、诊间结算、检查检验报告推送、院后随访等信息便民惠民服务,改善患者就医体验。运用大数据等技术优化医院管理机制,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到2019年底,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开展预约诊疗,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开展分时段预约诊疗,预约时段精确到1小时。到2020年,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00%实现分时段预约诊疗。(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以智慧医疗家庭医生管理系统为支撑,互联网移动终端为补充,开展便捷有效的在线签约服务。鼓励家庭医生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上级医疗机构需向家庭医生预留一定比例号源,丰富家庭医生上转患者渠道。建立履约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实现签约服务数据有序归集,建立以团队管理、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核心的线上考核评价机制,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


(五)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推动电子健康档案便民应用,有序开放使用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系统,为群众提供以电子健康卡为主索引的电子健康档案全生命周期连续记录和在线查询等服务。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逐步实现老年慢性病在线管理和服务,通过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对老年人进行持续的健康状况跟踪、动态监测、远程管理和上门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精准健康指导,不出家门就能够实现预约挂号、网上咨询、远程会诊和网上购药等医疗健康便民服务,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管理和监测,推进数字化接种门诊服务,推进母子健康手册信息化,为妇女儿童提供生育全程保健服务。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定期分析我市疫情并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充分利用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以问题为导向抓好严重精神障碍报告患病率、在册管理率、服药率等核心指标。(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电子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按规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推广处方流转平台,发展配送中心,支持医院、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药店、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物流配送。依法加强电子处方流转环节监管,嵌入数字签名,确保处方流转的结果清晰记录、过程可追溯。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推进智慧药房建设,实现处方系统与药房配药系统的无缝对接,方便群众及时取药。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药品信息便民服务,定期面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七)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推广应用基于手机APP的全员在线学习系统。构建“互联网+”健康科普教育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通过平台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完善惠民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三减三健”信息推送、健康知识查询等便捷服务,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负责)


(八)推进“互联网+”四大中心服务


完成区域影像、检验、病理、心电中心建设,依托“健康辽宁影像云”构建省、市、县远程影像云平台,在全市普遍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远程影像服务新模式。到2020年,全市所有公立乡镇卫生院均可实现远程影像诊断。区域检验中心、病理中心、心电中心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让居民在家门口就可享有大医院优质医疗服务,少跑腿、少花钱,增强就医获得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九)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结算。按照省异地就医结算统一部署,继续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联网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外来“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继续完善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事先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及要求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方便群众就医。(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探索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恶性肿瘤辅助诊断、手术机器人等技术的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支撑体系


(一)加快实现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通共享


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46312”顶层设计为指导,按照市政府智慧城市建设整体部署,依托华为云中心,加快推进市、县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完成“26312”工程,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完成“123411工程”,强化“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的落实,规范医疗健康数据采集,提升医院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到2020年,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设施保障能力


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房屋和设备标准化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就医环境和就医条件,为乡镇卫生院配备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数字化心电图机等医疗设备,为实现远程影像、远程检验、远程心电等服务提供支撑,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到2019年底,全市乡镇卫生院标准化率达到90%;到2020年,实现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办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质量监管


贯彻执行国家互联网诊疗管理有关规定,明确监管底线,同时按照深化“放管服”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健康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推进互联网可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建立医疗责任的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的告知,防范化解医疗风险。(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负责)


(四)全力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网络安全和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互联网+医疗健康”重要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应符合《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重要领域密码应用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医疗健康”重要平台纳入我市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监控体系,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依法严厉打击发生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中泄露和买卖等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公民个人权益。(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大对“互联网+医疗健康”基础设施、信息化能力建设、人才支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共同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同时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金融机构等参与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信息化投融资机制。市智慧医疗建设项目是完成辽宁省“互联网+医疗健康”任务的重要保障,因此各县(市)区认真落实智慧医疗建设项目资金,确保智慧医疗建设项目如期完成。


(三)加强宣传普及。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发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应用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惠民服务成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提高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文件解读链接: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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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锦州市, 锦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