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9〕16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9 03:07:04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


为保证全市立法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锦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2019年中心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聚焦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问题,全力推进“三城联创”,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为锦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


市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分为两部分:


一是由市政府提出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个,即《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市文明办起草)、《锦凌水库水源保护条例》(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起草)、《锦州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


二是由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项目4个,即《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锦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义县奉国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义县人民政府起草)、《锦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司法局起草)。


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要继续进行研究论证。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的规定完成立法项目起草任务,增强立法工作的严肃性。


(二)加强协调与沟通。要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沟通机制,协调解决立法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凡立法项目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其他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按起草单位要求的时间反馈书面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送审稿时如实说明情况和理由。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跟踪了解各单位落实立法计划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立法计划顺利执行。


(三)全面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畅通渠道,广泛听取相关单位、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认真研究吸纳公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坚持科学立法,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切实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努力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力争设计出有效保护多数人利益、保护守法者利益,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有力惩治违法行为的科学制度。要严格依法立法,遵守宪法、立法法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严格实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锦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保证政府立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四)规范草案报送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完毕后,起草单位应当向市司法局报送下列资料:


1.草案送审稿3份。


2.起草说明3份。


3.立法依据对照表3份。


4.其他有关材料3份。(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咨询论证材料、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以及市司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未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确因形势发展或工作变化,需要调整计划或者增加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报告,由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对计划适当调整。


附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起草单位


1


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地方性法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地方性法规


市文明办


3


锦凌水库水源保护条例(草案)


地方性法规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4


锦州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草案)


地方性法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政府规章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锦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政府规章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义县奉国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政府规章


义县人民政府


8


锦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


政府规章


市司法局


文件解读链接: 《锦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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