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9〕15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9〕15号
凌海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州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改善我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加强入海污染源治理为方向,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和人员实地踏查等手段,全面排查入海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建立入海排污口名录;对各类入海排污口污(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了解污染物排放状况,基本掌握陆源入海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分析,详细查清污(废)水来源;制定全市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治,逐一销号。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重点任务的完成,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有效管控各类入海排污口,为我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针对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将所有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放口纳入排查范围,进一步摸清入海排污口污(废)水来源,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整治,有效管控入海污染物排放。
(二)强化标准引领。建立统一的排查整治程序规范体系,进一步提高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三)适应实际特点。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结合我市沿海各县(市)区特点,积极探索科学高效、务实便捷的制度措施。
三、排查范围、对象
(一)排查范围
以凌海市大凌河口至滨海新区大兴堡河口为界线,约124公里,涉及沿海2个县(市)区(凌海市、滨海新区)。
排查范围包括我市海岸带区域范围和入海河流区域范围。
1.海岸带区域范围:我市沿海大陆、岛屿海岸带区域(以省政府公布的海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 2公里,向海一侧覆盖围海、填海、构筑物等用海及滩涂区域),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港口码头岸线、工业岸线、矿产能源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和自然岸线(滩涂、湿地、潮间带等)。
2.入海河流区域范围:所有入海河流左右岸各500米范围,对设置监测断面的入海河流,自入海河口下边界向上游上溯至最近一个临海监测断面范围内的所有涉水排放口;对未设置监测断面的入海河流,自入海河口下边界向上游上溯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涉水排放口。
(二)排查对象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的工业废水排污口和生活废水排污口;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洞等直接向海洋排放的,或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水体间接向海洋排放的入海排污口,做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
四、工作步骤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我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按以下步骤开展实施:
(一)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我市特点,加强统筹指导,强化力量配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2019年3月中旬前完成方案制定工作,报市政府通过后,于3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生态环境部。
(二)统筹整合各类陆源入海污染排放信息。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海排污口、海岸带状况、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海洋部门入海污染物调查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海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水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确定排查工作方向和重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具体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直有关部门、沿海县(市)区配合,2019年3月底前完成资料收集整合工作,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主要内容包括:沿海县(市)区工业园区及企业清单情况,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等;入海河流相关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和名称,有监测断面的河流需要提供入海监测断面的位置信息、监测数据等;向入海河流排放的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水质监测数据等);行政区划矢量图、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资料;前期入海排污口调查及审批资料(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水质监测数据等);沿海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情况、市政生活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沿海特色产业(如油田)、水产养殖、农田退水口等资料。
(三)全面开展入海排污口调查摸底。综合利用人工勘查、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多种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第一级:即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海排污口;第二级:即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入海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潮间带、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人口集中区以及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海排污口信息;第三级:即对疑难点进行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2019年4月20日前,完成无人机航空遥感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报送生态环境部,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5月底前,根据生态环境部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要求完成一级排查任务,并将航测结果报送生态环境部进行图像解译。4─6月,组织开展人工徒步现场自查,完成二级排查任务,初步建立入海排污口名录。7─9月,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技术人员做好相关排查和核查工作,完成三级排查任务。
(四)开展入海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开展入海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监测技术要求,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监测工作。
(五)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开展入海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废)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溯源技术要求,2020年3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溯源工作。
(六)分类整治入海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溯源 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海排污口 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海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海排污量,确保入海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组织做好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之后,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后续整改任务。
(七)建立入海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监测、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逐步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锦州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方案,细化措施,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沟通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海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严格责任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在组织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做到问题全部按期清零。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主动承担起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按照整治方案如期完成整治任务。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为涉及入海排污口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情节严重的,实行问责。
(四)加强工作保障。及时将排查整治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要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第三方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优势,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质量。
(五)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网站开设“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主动介绍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宣传推广排查整治效果好的区域和案例。
附件:锦州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锦州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马海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张志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 秋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 罗冠华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邵 群 凌海市政府副市长
荣东明 滨海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红岩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福友 市财政局副局长
董青海 市水利局副局长
朱守维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 松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杨国安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胡 阳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郭义义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中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梁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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