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9〕13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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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


 


锦州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


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是实施市场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补齐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短板意义重大。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个转企”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以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为组织保障,以明确转型标准、推动重点行业转型为工作重点,以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转型服务为主要措施,按照规范管理、持续推进、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个转企”工作有效实施,增加转型升级企业获得感,推动全市民营经济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发挥其在活跃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二、转型标准


(一)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二)对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三)将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和对税务部门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企。


(四)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应为1年以上。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县(市)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区域发展定位,确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并可参照上述标准和“个转企”目标任务,根据本县(市)区个体工商户总量和产业分布情况,调整实施转企和引导转企的具体标准。


三、目标管理


按照“政策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根据省政府每年下达我市“个转企”目标任务,持续推动我市符合实施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现转企、符合引导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加快转企。


“个转企”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具体目标任务按年度逐年下达(其中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不低于30%)。当年新设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不纳入年度培育目标任务的考核范围。


四、扶持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对转型后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对转型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享受契税优惠税收政策的免征契税和免收手续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对转型企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的方式,为转型后企业提供不短于1年的代账服务,扶持转型后企业建立财务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给予转型后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支持转型后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转型后企业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评价,鼓励有关部门对转型后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取得发明专利和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同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转型后企业优先开展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转型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对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转型后原则上可保留,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转型后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可以延续至转型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三)对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变更过户以及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个转企”后投资入股的,自然资源部门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四)“个转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规定的,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五)“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也可以选择按照国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简易征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六)转型为企业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任务分工


(一)精准定位转企对象。坚持标准先行、管理规范的原则,推动提升转型升级质量。以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为基数,对照具体转型标准和转型行业,对存量个体工商户进行分析,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按行业分别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以在税务部门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为基数,以县(市)区为单位,由税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行业分别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培育库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建立“培育库”信息交换制度,在此基础上统筹建立本县(市)区“个转企”培育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完善目标落实机制。坚持分类实施、科学推进的原则,推动形成市场监管、税务和行业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转型目标任务工作机制。税务部门负责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小规模纳税人引导转企工作任务,农业农村、林草部门负责农林渔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造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业,商务部门负责租赁业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业,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管理行业个体工商户转型目标任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转型目标任务,公安部门配合完成住宿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年度具体转型目标任务由市市场监管局协商各相关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市政府分别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承担转型目标任务的职能部门签署年度“个转企”培育目标任务责任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与承担转型目标任务的职能部门签署年度“个转企”培育目标任务责任状,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担当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培育目标任务纳入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创新拓展工作载体。不断创新和丰富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的有效载体,结合省级特色乡镇建设推动相关产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推动相关行业个体工商户以入驻园区、基地等方式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提升服务效能。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提供协同代办服务,根据转型升级企业具体情况,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综合咨询服务,指导转型升级企业确定相关审批事项、协助准备申报材料、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全流程跟踪、协调、督办,并及时向企业反馈相关信息,为推进“个转企”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组织开展跟踪回访服务活动,及时了解转型后企业经营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政府领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二)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县(市)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覆盖面更广、引导作用更强的扶持激励政策,细化操作流程,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承担实施转企、引导转企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要发挥部门行业发展政策和专项扶持资金优势,支持转型后企业做大做强。


(三)强化督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个转企”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行动迟缓、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多角度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主动性,提高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文件解读链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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