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9〕7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材料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0-29 03:07:32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材料的实施意见》





锦政办发〔2019〕7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着力提高工作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材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推进我市不动产登记“让百姓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的高效便民“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和大数据技术,基于不动产登记、税务、公安、民政、公积金、银行等金融机构数据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税务、银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共享数据接口标准化、申请材料电子化和精简化、抵押登记办理线上化、抵押登记可视化的“一站式”不动产登记服务新模式。


二、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


(一)充分利用我市大数据平台,将宗地图层、城市建筑规划图层、民政地名图层、公安人脸识别信息等数据信息接入平台,实现数据信息时实共享。


(二)个人登记缴费采用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多渠道支付方式,非税收入资金先过渡到锦州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再汇缴到财政账户。


(三)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依照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不再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简化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辽宁省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二)申请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纳凭证。


(三)抵押权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评估报告、价格认定书。


(四)企业类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机读档案、公司章程、职代会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材料。


四、推进“互连网+不动产抵押登记”,逐步开展“不见面”服务


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委托受理登记收件、印章效力、审查方式、双方职责边界、信息安全、法律责任承担等事项,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银行网点设立抵押权登记“一站式”网点,授权公积金管理部门及银行受理登记申请,实现企业及群众在各大银行网点办理抵押贷款的同时,一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登记,推行不动产抵押登记“不见面”服务。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9日


文件解读链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材料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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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锦州市, 锦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