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110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医保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9 03:09:33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医保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1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经济负担,市政府决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种慢性病门诊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医疗保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患有10种长期慢性病(详见附件1)需长期服药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保障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及用药过程中的必要的检查。


三、资格确认


1.个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有前述疾病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扶贫手册及近期相关病史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


2.乡级检查。乡镇卫生院经治医生根据病情对提出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必要的门诊检查,并详细书写门诊病志,规范填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门诊用药保障申请表》(附件2),连同门诊病志和检查报告一并建立诊查档案。符合保障标准的,经同级扶贫部门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后,将档案上报县级卫计部门。


3.县级鉴定。县级卫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资格进行专业鉴定。符合标准的,发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门诊用药手册》,并将核准名单送本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以上人员不再同时享受相应医保慢病待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门诊用药手册》由县(市)卫计局、扶贫办共同核发。


四、服务机构


保障对象户籍地乡镇卫生院为定点服务机构。


五、服务内容


1.建立绿色通道。定点服务机构为保障对象开设绿色通道。


2.建立诊疗档案。定点服务机构为每名保障对象建立一份诊疗档案。诊疗档案中详细记录每次诊疗过程及用药等情况。


3.药品领取。保障对象本人携带身份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门诊用药手册》到乡镇卫生院就诊。乡镇卫生院接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处方用药量不超过一个月,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门诊用药手册》上做好记录。保障对象凭门诊处方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门诊用药手册》,领取规定的基本药物。


六、报销政策


保障对象在定点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所发生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救助正常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城乡医保基金再报销80%。


七、监督管理


1.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保障部门、卫计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并根据职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八、执行时间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门诊用药保障病种名单.docx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门诊用药保障申请表.docx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1


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门诊用药保障病种名单


1.高血压


2.糖尿病


3.脑卒中后遗症


4.冠心病(心绞痛型)


5.冠心病(心肌梗塞型)


6.慢性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


7.类风湿性关节炎


8.强直性脊柱炎


9.系统性红斑狼疮


10.脊髓炎


附件2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门诊用药保障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疾病名称


患病情况


乡  镇


卫生院


意  见


签字盖章


乡扶贫


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县专家组鉴定意见


签字盖章


县卫计局意见


盖章


文件解读链接:《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医保报销政策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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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锦州市, 锦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