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119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暨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锦州市开展矿业结构优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锦州市开展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锦州市非煤矿山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锦州市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锦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锦州市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锦州市开展非煤矿山治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锦州市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暨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以下简称《意见》),解决非煤矿山“多、小、散”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暨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严格矿业权准入,规范矿业权审批,执行矿山退出、关闭、停批缓批政策。到2018年底,全市非煤矿山缩减20个,2020年底继续缩减80个左右,到2022年底全市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80个以内,实现矿山数量减半的目标。依法清理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做到应退尽退。对未经探矿程序而直接设立的二类以上矿产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由县(市)人民政府下达关闭决定并公告(管委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关闭)。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从2018年11月开始到2022年底结束,共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
1.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林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2.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严格非煤矿山审批监管规范,优化审批流程。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林草局配合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3.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发布审批要件目录清单和要求。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4.将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矿山县域总数控制要求纳入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照平均每500公里设置1个采矿权的标准,确定矿山数量上限。全市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总量上限21个,其中凌海不超过5个,黑山不超过5个,义县不超过5个,北镇不超过3个,市辖区不超过3个。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5.开展全市矿业权数据清理工作,公告废止采矿权20个。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县(市)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
1.严格矿产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强化矿种差别管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2.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科学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有序投放矿业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林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4.对未经探矿程序而直接设立的二类以上矿产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关闭决定并公告(管委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关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5.对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数量进行核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6.清理国家级各类保护区内采矿权,按照国家分类处置意见,依法应退尽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林草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1.清理省级及以下各类保护区、生态红线等区域内的采矿权,按照国家和省分类处置意见,依法退出采矿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林草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2.对因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产业政策、资源枯竭、涉黑涉恶(有关部门确定)等原因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依法实施关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林草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的沟通协调、上传下达事宜。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自然资源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统筹组织推进专项行动,将采矿权数量减半任务分解到各市;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又要通力协作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督查督办,掌控工作进度,对专项行动中推进不力、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四)注重舆论宣传。要积极协调各级主流报刊、电视台、电台和门户网站,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不断丰富新闻报道的形式和内容,要注重培植、挖掘和总结专项行动的典型做法和特色活动,为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暨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半年总结、12月1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送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可随时报送典型工作信息,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暨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部门、各县(市)区的好做法、工作成果予以通报。
锦州市开展矿业结构优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动我市矿业结构不断优化,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矿业结构优化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我市矿业结构特点,以绿色发展为核心,以规划为引导,以优势矿种、热点矿种为重点对象,科学划分重点、限制、禁止开采区域,优化矿山布局;实施大集团战略,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构建省级、市级骨干矿山集团;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政策,鼓励国家、省稀缺类矿产的勘查开发,控制和消减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类矿产的开采能力。到2018年底,完成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审,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到2020年底,全市非煤矿山均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25%左右;到2022年底,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0%左右。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从2018年11月开始到2022年底结束,共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
1.制定实施方案。按市政府要求,及时启动全市矿业结构优化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时序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分工。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应急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2.开展调查摸底。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做好全市上一年度矿业结构现状调查摸底工作。一是开采总量。对全市各类矿种的开采总量进行调查统计,分为有效采矿证生产规模和矿山企业实际生产规模两部分。二是开采规模。对全市各县矿山的开采规模进行调查统计,分为大型矿山、中型矿山、小型以下矿山三部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配合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3.加快规划审批。将《意见》相关内容纳入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完成市级、4个县(市)县级规划审批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完成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规划发布实施工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林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
1.按照《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加强规划分区管理,强化开采总量控制。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计划及出台有关文件时,要确保与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及《意见》内容衔接一致。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林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2.加强总量控制,优化矿业生产规模。一是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锰矿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及金、银等省内紧缺矿产资源。鼓励铁矿大矿规模开采,限制小矿发展。二是非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适应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非金属矿产,如萤石、膨润土等稀缺矿产资源,同时注意研发石墨、硅石等新型非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物原料。严格限制水泥用灰岩开采总量控制在250万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林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3.提升大中型矿山比例,优化矿山规模结构。坚持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床的储量规模相适宜的原则,避免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对全市主要矿种开发利用进行最低开采规模限定,新建(改扩建,即指扩界和整合)矿山必须符合要求,新建水泥用石灰岩矿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中型以上,最低开采规模为50万吨/年。到2020年,全市非煤矿山均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林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1.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部署,做好下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2.在下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前,以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和《意见》为依据进行管理,持续优化矿业生产规模、优化矿山规模结构。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分别牵头,市发改委、应急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3.在下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期间,将到2022年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0%的要求纳入规划进行统一布置。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编制专项规划时要与上述目标进行衔接。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林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的沟通协调、上传下达事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作出结构、布局和时序等安排,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完善矿产品行业产业链的建设,不断优化矿产品结构,形成互相配套、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配合完成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并将主管的专项规划与矿产资源规划衔接一致。市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林草局,负责配合完成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并将各自主管的专项规划与矿产资源规划衔接一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做好各自职责任务的同时,要协作配合,确保专项行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严格责任追究。将定期联合开展督查督办,对专项行动中推进不力、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四)注重舆论宣传。要积极协调各级主流报刊、电视台、电台和门户网站,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不断丰富新闻报道的形式和内容,要注重培植、挖掘和总结专项行动的典型做法和特色活动,为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暨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半年总结、12月1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送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锦州市开展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面提高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水平,使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得到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矿山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破坏影响,使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得到治理,有利于改善我市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矿区人民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行动,参照《辽宁省开展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行动,从重点区域、重点矿山抓起,以点带面,统筹治理,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治理面积4824.2亩。2020年底,“三区两线”(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沿线)内有突出影响的矿山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治,治理2097.91亩(生产矿山428.58亩、政策性关闭和废弃矿山1669.33亩);到2022年底,“三区两线”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治,非“三区两线”范围及敏感部位、易灾部位的闭坑、关闭、废弃矿山按照“隔绝人为再次破坏,提供自然恢复基础条件”的原则,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方式进行植被恢复,治理2726.29亩(生产矿山406.76亩,政策性关闭和废弃矿山2319.53亩)。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从2018年11月开始到2022年底结束,共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
1.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分析研究本县(市)区、本部门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治理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和主要措施,落实治理资金,完善各部门分工,将治理任务分解到各年度,各矿山企业和各项目区,做到“一矿一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林草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2.安排部署治理任务。严格督促采矿权人和相关部门按时限完成《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的2018—2022年治理任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是刚性指标,要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县(市)区要不打折扣的必须完成。对未完成恢复治理任务,没有取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的矿山企业,暂停审查新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延续采矿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3.明确采矿权人恢复治理责任。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与采矿权人签订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责任书要明确采矿权人的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公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违约责任。各县(市)区要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切实履行年度恢复治理和复垦义务,并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质量和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11月至2020年12月)
第一阶段(2018年11月—12月)
1.完成“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指标考核整改任务。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方法(试行)》,“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属于正向指标,纳入对市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考核指标的规定,各县(市)区要确保所辖区域内每年“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指标为正值。
2018年6月,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遥感监测数据,安排各市县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结果表明,我市“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指标为正(17.35公顷),但是有3个县(市)和锦州市城区的“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指标为负。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环保部、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要求,指标为负的县(市)区必须整改到位,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适时启动问责程序,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林草局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2.完成2018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面积152.5亩。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3.完成2018年度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废弃矿山等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141.4亩。
责任单位:市林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4.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矿山企业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据实反映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第二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
完成全市《规划》中2019—2020年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总治理面积1804亩。
1.完成2019—2020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276亩。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2.完成2019—2020年度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废弃矿山等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1528亩。
责任单位:市林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3.完成2018—2020年政策性关闭的100个左右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并将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报市林草局备案。
责任单位:市林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4.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激励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多元投入,逐步偿还矿山地质环境历史旧账。各县(市)区引入社会资金的政策举措可参考省、市《规划》的相关内容并进行细化,鼓励创新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每个县(市)区应列出1—2个重点治理区域作为示范区,采取集中连片,综合打包治理方式,作为解决当地矿山地质环境严重破坏问题的典型。在城市及周边、交通干线、风景旅游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重要区域内选出1—2个矿山环境治理示范项目,明确引入社会资金的区域及预期效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完成市《规划》中2021—2022年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总治理面积2726.29亩。
1.完成2021—2022年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406.76亩。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2.完成2021—2022年度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废弃矿山等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2319.53亩。
责任单位:市林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3.完成2021—2022年政策性关闭的4个左右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并将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报市林草局备案。
责任单位:市林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的沟通协调、上传下达事宜,确保专项行动开展的扎实有效,达到预期目标。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及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林草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或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闭坑、政策性关闭、废弃等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资金筹措;工信、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辽国土资发〔2016〕349号)和《规划》的职责分工,配合《意见》贯彻实施。
(三)严格责任追究。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将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专项行动中推进不力、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各县(市)区要将治理任务列入对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跟踪问效。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要通过新闻媒体、信息报送及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向全社会尤其是采矿权人宣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宣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法规、政策和具体要求,从而得到全社会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采矿权人充分认识搞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自己应尽的责任,主动做好矿山开采过程中和闭坑后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本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案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暨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半年总结、12月1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送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附件:1. 2018—2022年各县(市)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明细表.docx
锦州市非煤矿山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矿山生产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非煤矿山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抓落实原则,重点对违法行为易发高发地区、矿产资源富集地区、涉黑涉恶矿山的各类违法开采行为进行整治。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一)专项整治行动范围为全市所有非煤矿山。
(二)方式和内容
1.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个人主动上报并自行整改到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对于隐瞒不报的从重处罚。
2.接受社会举报。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主流媒体或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鼓励社会、群众举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线索。市公安局、市应急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利用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线索要认真核查处理,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联合开展检查。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自然资源、公安、应急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停产和基建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摸清底数。从矿山企业属性、矿种类型、开采方式、生产和安全许可证期限、有无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发生违法违规生产时间、处理结果、是否涉黑涉恶等方面列出详单,重点排查3年内发生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频度较高的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对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批准的矿区范围、井上井下对照图、以及产量、销量和储量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开采、隐瞒实际生产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疑似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要组织力量进行实地测量取证,列出问题清单,建立问题台账。
4.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台账中非煤矿山违法线索,安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自然资源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的,移交应急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及刑事责任、疑似涉黑涉恶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依规全部关闭;对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资源环境严重破坏,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应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作为重大典型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开。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8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末,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底)
1.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本次行动的总体要求进行,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成立领导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全面部署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奠定坚实基础。实施方案要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2.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停产和基建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摸清底数,要做好登记统计,建立专项整治行动档案。
3.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1月至 2020年12月)
1.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人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整改,及时向辖区政府和符合监管隶属关系行政机构报告,自觉接受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已主动上报并纠正的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人,可从轻予以处罚,并记录在案。
2.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自然资源、公安、应急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问题台帐,坚持即查即改,并指定专人跟踪督办。
3.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非煤矿山日常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运用卫片、遥感无人机、手机执法等现有技术手段,对重点热点矿种地区、矿产资源丰富地区、盗采易发多发地区,以及待办延续、证照过期、发生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和巡查频度,及时发现,管控源头。严格落实巡查制度、查找对矿区日常监管的制度、方式、手段等软、硬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着力加强现有技术手段的开发利用,探索创新非煤矿山执法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
(三)巩固总结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对实施的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后续可能出现的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总结成型的经验,从制度机制、防范能力、打击手段等方面进行完善,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1.要完善落实网格化的监管体系。市、县、乡(镇)、村(组)的网格化监管必须责任到人,以“村两委”为前沿巡防责任主体,以乡镇为梳理排查责任主体,以县(市)区为执法监督整治的责任主体,前移工作关口,下移工作重心,形成预防和打击非煤矿山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防控网。
2.要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力度,提升执法能力,提高业务素质。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求,配齐执法车辆等基础设施装备,完善日常执法监管网络信息体系,大胆探索先进监管手段,提升科技含量,提高执法效率,拓展手机执法功能,研究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和微震监测系统建设,逐步形成天上看、地上查、井下测、视频探、网上管、群众报的执法监督体系,真正解决打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发现难的问题。
3.要建立长效联动保障机制。搭建违法线索信息共享平台,制定信息共享制度;完善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制度,明确联合执法参加部门、形式、时机、频度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参加部门、召集部门、会议形式等。通过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长效机制,真正建立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形成执法合力,使全市矿业执法水平明显提升,矿业秩序明显好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对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逐一实地核查。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负主体责任。要进一步提高对专项行动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各有关部门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督促指导,切实做到真抓真管、敢抓敢管、会抓会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广泛宣传动员,切实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优势,不断丰富新闻报道的形式和内容,要注重培植、挖掘和总结专项行动的典型做法和特色活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举报、曝光违法违规企业违法行为,达到警示和威慑效果。对存在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不整改的,要将失信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三)强化部门联动,密切协调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生态环境、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机制。市监察委将对专项行动中推进不力、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四)落实齐抓共管,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研究解决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的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共享有关信息,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确保我市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县(市)区、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方案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暨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每年6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半年总结、12月31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年度总结,典型工作信息可随时报送。
锦州市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以下简称《意见》),严格尾矿库准入和关闭制度,提升尾矿库安全基础条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严格新建和关闭退出尾矿库条件标准,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到2020年底,完成废弃尾矿库、无主尾矿库以及重要水源保护区尾矿库治理任务,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尾矿库安全保障能力稳步提升。到2022年底,全市尾矿库数量控制在3座以内。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按照省、市政府工作安排,专项行动从2018年11月开始到2022年底结束,共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建立尾矿库准入条件和标准(见附件1)、尾矿库闭库退出条件和标准(见附件2)、尾矿库必须达到的安全基础条件(见附件3)。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前
3.进一步摸清全市尾矿库基本状况,确定废弃尾矿库、无主尾矿库、尾矿库“头顶库”、重要水源保护区尾矿库名单,按照“一库一案”的原则,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确定治理时限,明确治理责任,建立“一库一档”尾矿库安全生产档案。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4.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职责,继续实施尾矿库包保责任制,探索建立尾矿库“库长制”,确保职责明确,责任可究。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
1.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按照《辽宁省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辽安委〔2016〕33号)要求,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完成所有尾矿库综合治理任务,全面消除尾矿库重大安全和环保隐患。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2.扎实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
(1)严格执行尾矿库准入标准。以提升尾矿库安全基础条件为基点,提高尾矿库安全、环保准入门槛,设定新建和增容尾矿库准入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2)严格落实尾矿库闭库退出制度。以提升尾矿库安全基础条件为重点,扎实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明确年度退出目标、任务和措施,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闭库退出。
(3)提升尾矿库安全基础条件。针对我市尾矿库基本状况,明确尾矿库必须达到的安全基础条件和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尾矿库,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退出和提升至2020年12月31日前,准入标准长期。
3.加快推进无主尾矿库和废弃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部门监管和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到2020年底前,完成无主尾矿库和废弃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大幅减少尾矿库数量,彻底消除安全环保隐患。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1.适时对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成果进行验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分析问题找准差距,进一步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开展“回头看”,不断巩固攻坚成果。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
2.全面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立实施尾矿库“库长制”和市、县、乡、村“四级”包保责任制。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3.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个清单”管理要求,实现执法闭环管理,推动监管执法规范化;落实“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要求,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利用停产整顿、取缔关闭、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和执法震慑效应,提高执法透明度、公信力和威慑力。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成立市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对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要结合本县(市)区实际,以废弃库、无主库、“头顶库”综合治理为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配合,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市)区专项行动;要根据时间节点任务,定期调度工作推进情况,把握工作节奏,协调解决工作落实中的突出问题,并及时向牵头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又要通力协作配合。市应急局每年开展1—2次专项督查,督促各县(市)区推进尾矿库治理攻坚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查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市应急局将定期开展督查,对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工作推进不力、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四)加强情况沟通,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本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案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暨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半年总结、12月1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送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附件:1.尾矿库准入条件和标准
2.尾矿库闭库退出条件和标准
3.尾矿库必须达到的安全基础条件
附件1
尾矿库准入条件和标准
1.不再审批无主体矿山的、截河型和建在河滩上的以及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2.不再审批坝下1000米距离内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以及在生态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3.不再审批“头顶库”和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增容建设项目;
4.新建尾矿库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5.新建尾矿库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评审批要求修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6.新建五等尾矿库应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
附件2
尾矿库闭库退出条件和标准
1.无主体矿山的(含采矿权被依法退出的);
2.存在重大隐患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3.停用3年以上且不维护治理的;
4。坝高不足5米或者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
5.存在擅自加高坝体或者回采等违法行为的;
6.已达到设计坝高或者设计库容的“头顶库”;
7.在生态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实施闭库退出的。
附件3
尾矿库必须达到的安全基础条件
1.在用尾矿库要建立和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2.在用尾矿库要完善观测系统,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和汇水面积较大的四等尾矿库“头顶库”要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3.四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严禁用截洪沟和应急溢洪道替代溢洪塔排洪,只有回水设施没有排洪设施的尾矿库要进行排洪系统改造,增设符合排洪标准的溢洪塔等设施;
4.截洪沟和溢洪道等附助排洪设施必须用浆砌石或混凝土砌筑,所有尾矿库都要修建事故池和消力池;
5.坝体坡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采取削坡降段、碎石压固坝脚等方式加固坝体,使之达到设计和安全要求;
6.必须按设计要求修建坝肩、坝面排水沟,疏排坝面积水并植被。
锦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安全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全面开展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强化安全监管,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升安全标准和保障能力。到2020年底,完成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到2022年底,全市非煤矿山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从2018年11月开始到2022年底结束,共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
1.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制定本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2.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县(市)区安全监管职责,使每座非煤矿山都纳入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范围,每座非煤矿山明确一个监管主体,确保职责明确,责任可究。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
1.进一步摸清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认真梳理,科学评估,确定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做大、淘汰关闭对象,建立“一矿一档”的安全生产档案。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1月31日前
2.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实行“一岗一清单”制度,完善并公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人员、部门、车间、班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员工安全操作规程清单,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岗位标准,使岗位责任和标准具体化、可操作、可考核。建立实行年度安全生产任务清单审核制度,把企业责任制建设纳入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3.持续加大企业全员培训和考核力度。对从业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职责、操作、自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建立推行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制度;推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承诺公告和员工胸卡制度。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8月31日前
4.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和反“三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大“三违”行为考核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四个一律”措施,促进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建设,促进员工遵章守纪,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31日前
5.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重点解决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以包代管等问题,有效提升建设项目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审批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31日前
6.强制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2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尚未淘汰到位的,列出企业和未淘汰设备清单,逐矿逐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仍使用淘汰设备及工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实施处罚,并由市应急局列入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依法强制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严格安全设备设施准入门槛,严防边淘汰边低水平更新和建设。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7.开展采空区专项治理工程。进一步核查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三下”(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开采、采用房柱式开采方式的石膏矿采空区、大面积连片和总体积超过100万立方米的高风险采空区,采用封闭、监测、搬迁地表建筑等方式,消除采空区安全隐患,或采取闭坑、转型、移交地方等方式,推动地质灾害治理和区域生态恢复。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8.开展典型事故预防。针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中毒窒息、火灾、透水、坠罐跑车、冒顶片帮、边坡坍塌等事故类型,分2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治理行动,对预防上述“六类”事故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整治不彻底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并处以上限处罚。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31日前
9.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2018年完成1家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建设,2019年在所有生产矿山企业推行。督促引导非煤矿山企业深入开展风险辩识和评估分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和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2020年全面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10.强化检维修作业、相关方作业及承包单位管理。对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以及相关方作业,必须按照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规定流程办理安全作业票;非煤矿山企业采掘施工外包的,必须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审查资质,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并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11.定期开展应急管理专项检查。根据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有针对性地检查企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评估预案的实效性和操作性;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适用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或与专职应急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检查企业从业人员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12.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建设。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要求,加强基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配齐配强相关专业人员,定期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履职能力和监管效能。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1.强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市场等多种手段,整治淘汰资源利用率不高、环境破坏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对存在重大隐患无力整改的、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不申请延期的矿山,制定整顿关闭计划和时间表,落实责任,强化督导检查,依法实施整顿关闭。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2.推动提高非煤矿山“五化”建设水平。推动企业切实提高机械化水平,全力推进以“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为核心的安全技术改造,强制露天矿山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鼓励企业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力推广尾矿干堆、尾矿井下充填技术,应用安全科技最新成果,采用信息化先进安全管理手段,建设本质安全型矿山,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全市非煤矿山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3.进一步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个清单”管理要求,实现执法闭环管理,推动监管执法规范化;按照“四个一律”原则,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解决只检查不执法和执法震慑力不够等问题,执法处罚率大幅度上升;充分利用停产整顿、取缔关闭、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和执法震慑效应,提高执法透明度、公信力和威慑力。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4.依法从严追究事故责任。认真落实较大以上事故挂牌督办和事故通报制度,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特别是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力度,加大事故责任成本。强化事故矿山的安全监管,凡发生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经整改验收合格,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5.抓好标准化企业提质升级。将标准化建设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深度融合,加强对已达标企业运行质量抽查和动态监管,切实提高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2020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全部完成三级标准化体系创建并运行。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6.推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机构,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尾矿库不少于1人,地下矿山配齐采矿、地质、机电、测量、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尾矿库企业要有选矿、尾矿作业人员。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各相关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明确责任分工,确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的沟通协调、上传下达事宜。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应急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统筹组织推进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做好协作配合工作;各相关县(市)区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要以安全风险较大、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矿山为重点,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按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三)严格责任追究。市应急局要定期开展督查,对专项行动中推进不力、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本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案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暨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半年总结、12月1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送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锦州市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传统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加快非煤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促进传统矿山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形成矿山企业与矿产品加工企业互相配套、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推进新型原材料基地建设。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从2018年11月开始到2022年底结束,共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
1.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2.开展摸底排查。各县(市)区对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工艺、采选设备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非煤矿山底数,为推动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奠定基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3.分类施策推进。各县(市)区分类梳理摸底排查结果,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政策措施,并将完善后的工作方案、矿山企业摸底排查结果报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
根据各县(市)区制定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结合国家自然资源部2018年8月发布的非金属矿、化工、冶金、有色金属等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确定的有关资源开发、数字化矿山、节能降耗等要求,全面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同时,各县(市)区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工程框架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10号)确定的目标任务,依托矿产资源优势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推进我市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建设。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1.全面推进非煤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基本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工艺自动化,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非煤矿山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2.完善原材料行业产业链建设,形成互相配套、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冶金行业进一步提高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延伸产品的产业链;建材行业加快发展新型建材产品,推进无机非金属矿精深加工。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的沟通协调、上传下达事宜。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工信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统筹组织推进专项行动;各配合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又要通力协作配合;各县(市)区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
(三)强化跟踪督查。专项行动推进组将按照锦州市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督查督办,对专项行动中推进不力、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媒体平台,培植、挖掘和总结专项行动的典型做法和取得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要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暨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半年总结、12月1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送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锦州市开展非煤矿山治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扬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矿山治污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划,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依法履行环保验收程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从2018年11月开始到2022年底结束,共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2.严把非煤矿山环境准入,新建的非煤矿山应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满足规划环评及产业政策、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排放达标、选址及布局等相关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责任单位:市审批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前启动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局报送列入专项整治工作的非煤矿山清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4.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提供的矿山清单确定专项整治工作对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治污专项行动工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省、市、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证,依法关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2.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历史遗留的非煤矿山治理数量和面积达到规划任务要求;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3.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划,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6月
4.正在生产的矿山,必须达到环保手续完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扬尘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5.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依法履行环保验收程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6.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矿山扬尘污染状况持续改善。定期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矿山企业及周边开展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1.清理在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的非煤矿山,做到应退尽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保护区相关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全面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扬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的沟通协调、上传下达事宜。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统筹组织推进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又要通力协作配合;各县(市)区是本辖区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
(三)严格责任追究。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对专项行动中推进不力、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四)注重舆论宣传。要积极协调各级主流报刊、电视台、电台和门户网站,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不断丰富新闻报道的形式和内容,要注重培植、挖掘和总结专项行动的典型做法和特色活动,为专项行动开展赢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要将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暨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半年总结、12月1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送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文件解读链接:《锦州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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