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116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9 03:09:48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精神,推动县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对县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应坚持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县级政府各负其责。市政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并将评价工作情况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工作任务


市政府按照《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要求及国家、省每年制定的年度评价工作重点,组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自查自评,形成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自评报告。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


三、评价的内容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县级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等。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完善学校突发事件预案及处置规程,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市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和省、市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和质量提升,推进普通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特色化发展,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快推进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落实援藏援疆干部人才政策待遇情况,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配强配齐专兼职督学队伍,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四、评价的实施


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从2019年起每年开展一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年度检查内容和省、市政府上一年度教育工作的重点任务,制定印发《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5月中旬前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督导评估指标,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每年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评价。市检查组形成的反馈意见,向受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反馈。对受检县(市)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查自评、实地检查、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以及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年度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政府同时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各相关部门自评报告于5月中旬前函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综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自查自评情况,形成市政府自评报告,6月上旬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评价结果的运用


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教育系统内省、市级教育资源配置、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文件解读连接: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方法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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