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112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9 03:09:55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日


锦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锦政办发〔2017〕3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违规必究、保障权益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实绩考评。


第三条 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负责进行考核、评价、检查等工作,再将相关结果和意见建议,反馈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督查室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督查室按照工作职责对部门单位和干部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迅速到达现场,共同做好处置工作。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处理。


第五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和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六条 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处理各自分管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的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发改、审批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助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屡次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及时清除出本地市场。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要求,快速受理并处置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八条 信访、财政、司法、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问责机制:


(一)未按要求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及时排查化解本地区、本系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及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三)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包括:


(一)发生打、砸、抢等恶性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发生拉横幅、喊口号、围堵道路等过激讨薪行为的;


(三)因拖欠工资造成人身伤亡的;


(四)其他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及时发出《督导函》或通报批评,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在实绩考评中给予降低考评等次;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链接: 《锦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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