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46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锦政办发〔201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用人单位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由市、县(市)区政府设立,在用人单位无力支付雇用的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匿,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用于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的政府性资金。
二、周转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周转金由财政拨款,周转金标准为市级不少于500万元,县(市)区级不少于100万元。周转金由国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周转金的使用,由用人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周转金使用协议书,协议应明确使用金额、使用期限、计息方式、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或逃匿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协议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用周转金。
四、周转金的审批和拨付,由市、县(市)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资金。
五、以各行政主管部门立案为依据,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照每人不超过当地本年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数额垫付生活费,周转金垫付数额最高不超过被欠工资金额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周转金垫付额度。
六、垫付的周转金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并向市、县(市)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农民工本人持身份证实名领取,并签收,签收单据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农民工须在领取周转金的同时,书面承诺同意在追回工资中予以抵扣已领取的周转金垫付部分。用人单位应按照使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将垫付的周转金本息偿还至财政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专用帐户。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垫付的周转金本息,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追偿。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追缴垫付的周转金本息,确保周转金的安全与完整。
七、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通过司法程序仍无法将垫付资金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将未收回的周转金,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依相关规定核销,并将核销资料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追缴回的资金,补充到周转金中,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在下一年度补足。
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对在周转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或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周转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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