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57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0-29 03:50:51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锦政办发〔201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功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10%以上。到2025年底,力争达到30%以上。


(二)合理制定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县(市)区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县(市)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规划、计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各项任务指标,明确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及扶持政策。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装配式建筑发展按全市总体目标有序推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良好的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划分重点推进区域(项目)、积极推进区域、鼓励推进区域,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并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局部带动整体的工作格局。


坚持全面设计、协调发展。把协同推进标准、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维护等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效抓手,推动各个环节有机结合,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坚持分类实施、均衡发展。根据多层次、多样化的建筑需求,以及差异化的发展模式,结合不同建筑类型的具体特点,相应建设混凝土、钢、木结构装配式建筑。按住宅、公共建筑以及市政工程等项目类别,分类制定发展目标与推进措施,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均衡发展。


三、重点工作


(一)培育市场主体,做强产业集团


支持现有构配件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生产能力。鼓励传统开发、施工、生产企业向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模式转型;培育、推动有实力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支持创建省级住宅产业化基地;坚持外引和内育相结合,特别注重引进建筑产业化关键技术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形成良性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格局。


(二)完善标准体系,强化质量监管


在执行装配式建筑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补充完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建筑设计标准与图集,逐步形成涵盖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物流运输和验收等方面的建筑产业化地方标准体系;建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品、部件、构配件质量与施工进行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设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到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优化产品体系,推广适用技术


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如叠合楼板、楼梯、阳台等部品、部件),注重推广应用多类工业化建筑结构体系,应用建筑产业化成套技术,推广安全可靠的连接技术,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装配水平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开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定向培训一批产业工人,为全面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五)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全装修


逐步在装配式建筑新建住宅项目上推行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装修集成部件,促进整体厨房、整体卫浴、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应用,推广“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住建部门要出台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政策措施,对装配式建筑新建住宅全装修设计、施工等流程实施有效监管。各县(市)区要加强新建项目的管理,确保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新建项目全装修比例。


四、责任分工


(一)2018年起,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带动装配式建筑的市场发展。学校、医院、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原则上采取装配式建筑;国家、省、市绿色生态城区内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设;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改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国有企事业全额投资的房建工,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式建筑增加的工程造价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要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和试点示范项目用地,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且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在每年建设用地供地面积中,落实一定比例的装配式建筑面积,并逐年提高比例;到2020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1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部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财政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优先采用设计、施工、部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装配式部件投入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装配式建筑可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以及申报国家绿色建筑、安居示范工程,对于获得国家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


(三)经信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转行升级生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支持企业投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利用工业发展相关政策扶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


(四)规划部门要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在出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时,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应达到的比例;对项目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规模不同,允许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此部分不补交地价款;制定出台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差别核算等规划意见,按省政府要求,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面积占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五)审批部门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项目,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受理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责任单位:市审批局)


(六)住建部门可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实行主体结构分段验收;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施工成本扣除预制构件成本作为基数计取;定期发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技术推广目录,引导开发企业、设计与施工单位选用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要加强装配式建筑的人才培养,组织开展技术人员、监管人员的学习培训活动,为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人才保障。(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七)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标,2020年底前,政府投融资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各地的试点示范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评标办法可以采取综合评估法评审,可根据项目特点相应增加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以及业绩等评审因素。评标时可采取两阶段评标法,即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等。(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


(八)税务部门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装配式建筑项目要予以税收优惠,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九)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便利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十)科技部门优先推荐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本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及应用项目,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科技公共研发检测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一)住宅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都可以申报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分别纳入工业、自主创新、服务业发展等财政支持政策体系。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工程。(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二)鼓励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建设、技术创新等重大事项。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审批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协调推进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二)健全责任机制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建立市领导包抓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及时汇总整理上报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市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和牵头任务,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全力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及工程项目建设。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和电视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及其在提高工程质量、提升建筑品质性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设发展的良好氛围。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6日


文件解读链接:《锦州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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