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44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和执行时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656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82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6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年6200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自理、全自理三个档次,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三)执行时间。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按新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核发供养金。
二、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保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薄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绩效考核突出的地区倾斜。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民生任务,也是省、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缩小地域差别,实现城乡救助标准一体化。
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和探索社会救助政策,加大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力度,积极消化滚存结余资金,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及资金落到困难群众手中。
要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提高低保、特困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加强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市)区要同步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工作,全面落实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新标准对全市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到位,低保金增减及分类施保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2018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和财政局要分别向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报告提标后核定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数、发放金额及月人均救助额变化情况,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市)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4日
文件解读链接:《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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