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55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用第二批城市管理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9 03:50:56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用第二批城市管理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55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首批城市管理社会监督员聘期已满,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拓展群众参与渠道和社会监督力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聘用第二批城市管理社会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管理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主要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关心支持城市管理工作的市民中选聘,其他适合担任监督员工作人员,可特邀聘请。社会监督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年满18周岁且常住锦州,身体状况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二)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热心支持城市管理工作,关心城市管理队伍建设,了解城市管理相关制度、政策和法规;


(三)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四)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二、社会监督员的聘任和解聘方式


(一)第二批社会监督员共选聘120名。其中党代表20名、市人大代表20名,市政协委员20名,市直有关部门人员10名;此外,由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和松山新区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选聘条件分别推荐10名社会监督员人选。以后每批选聘人员参照此范围进行确定。


(二)社会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两年,由市政府统一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证,市政府责成市城监局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和管理。


(三)聘任期满后,由市城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并征求本人意见后决定是否续聘。对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聘用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纪律要求的,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停聘的,经市城监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解聘。


(四)被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以便群众向其反映问题、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群众监督。


(五)凡是不再担任社会监督员的,收回有关证件并停止履行社会监督员工作。


三、社会监督员享有的权力


(一)参加城市管理工作,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依法办案等方面情况。授权现场监督和举报各级城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监督城市网格化管理责任人的工作情况。


(三)收集反映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转递人民群众诉求;协助城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监督各级城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处理、解决有关问题;


(四)对调查处理不及时、处理结果不满意,有权提出不同意见,有权向各级机关反映。


(五)参与市政府组织的集中督查和专项检查活动,对城市管理相关工作进行评价,其结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化考评体系。


四、社会监督员承担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二)积极参加社会监督员相关会议及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三)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带头遵守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合理、公正地行使监督权利,自觉维护社会监督员的威信和形象;


(五)积极宣传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动员市民群众自觉维护市容环境,争取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建立城市管理社会监督员相关工作制度


(一)联系管理制度。市城监局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组织、联络、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和活动安排,受理和答复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汇总和通报工作情况,督查、督办案件等,及时向社会监督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加强与社会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二)检查监督和工作例会制度。市城监局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集中督查和专项检查活动,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通报反馈制度。市城监局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社会监督员的投诉、举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社会监督员实施监督的情况以及社会监督员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


(四)绩效评价制度。市城监局建立专门的社会监督员绩效评价体系,对每名社会监督员反映问题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并作为评价表彰的重要依据,每年对表现突出的社会监督员进行表彰。


六、社会监督员开展城市管理监督工作应出示社会监督员证,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监督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财物及其他利益。


七、各级城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城市管理相对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并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社会监督员反映和转递的城市管理问题,应当做好登记、办理和答复等工作,不得推诿搪塞,对涉及到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锦州市第二批城市管理社会监督员名单(120人).doc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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