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51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9 03:51:01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锦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围绕大局开展立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2018年中心工作,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推动民主立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要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市政府立法基地和立法基层联系点的作用,注重倾听基层群众、执法一线、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开展立法协商,继续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提高立法质量。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得创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起草单位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一切从市情出发,研究制定科学管用的具体化制度、措施,确保立法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杜绝简单照搬照抄上位法和外地条文的现象。市政府法制办要充分发挥立法审查作用,坚决破除部门利益倾向,防止以法制的名义固化部门利益、拓展部门执法弹性空间、推卸部门应尽义务。


四、认真组织起草工作。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市政府令第1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立法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员和保障措施;要按时完成征求意见、听证论证、立法协调、会签等程序。起草完毕后,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立法对照表和有关材料。因故无法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五、加强计划执行管理。市政府法制办要发挥政府立法的主导作用,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要加强与市人大立法机构的沟通联系,主动邀请市人大立法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指导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并积极配合市人大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相互配合,做好立法协调、草案会签等各项工作,保障年度政府立法工作顺利进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政府规章项目(4件)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2件)


1.为了加强辽宁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制定《辽宁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林业局起草,6月份报市政府法制办)。


2.为了提高城市品位、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制定《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市城监局起草,6月份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预备项目(2件)


1.《锦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城监局起草)。


2.《义县奉国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义县政府起草)。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2件)


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2件:


1.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提请审议《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市公安局起草,5月份报市政府法制办)。


2.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提请审议《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市城监局起草,5月份报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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