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47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功勋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9 03:51:11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功勋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功勋企业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31日


锦州市功勋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做大做强,以功勋企业为标杆,带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锦州市功勋企业(以下简称功勋企业)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50户。


第三条  功勋企业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贡献、发展潜力、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在本地的工业、农业、建筑业、房地产、交通运输、商业流通、金融保险、旅游服务、通讯等行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加功勋企业评选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考核年度内无重大事故(安全生产、商品质量、食品卫生、环保责任)发生。


2.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在经营管理、技术改造、专利申请、品牌建设、新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市或同行业领先水平,上缴税金对地方财政做出了突出贡献,经济实力和社会效益得到公众肯定。


3.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促进我市就业和再就业、扶贫帮困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未拖欠员工工资,完善各类劳动用工手续,未拖欠员工养老保险费。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全行业起到示范作用,社会反响良好。


第六条 下列各项为否决项,符合之一即不具备申报资格:


1.考核年度内欠缴税金及社会保险费。


2.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有违法违纪行为。


3.考核年度内没有按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章  推荐方法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评选要求向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本行政区域内参评企业。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市评选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行业划分对县(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初评。


第九条  市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考评,评出功勋企业,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将拟评选出的功勋企业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功勋企业名单。


第六章  表彰宣传


第十一条 在市府广场进行授牌升旗仪式,市政府向功勋企业颁发牌匾,在市府广场树立“锦州市功勋企业”旗帜,并对受表彰的功勋企业进行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评选过程中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不得参与下次功勋企业评选;已评为功勋企业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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