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43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锦州市关于实施品牌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锦州市关于实施品牌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锦州市关于实施品牌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9日
锦州市关于实施品牌战略促进产业
转型升级实施办法
根据我市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工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实施品牌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指导、企业主体、创新发展的原则,建立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相关机制,提升壮大现有品牌和商标、培育催生新的品牌和商标、挖掘培养有潜力的品牌和商标,集中力量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服务业著名品牌,推进企业向品牌化经营模式转化,形成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共同发展的整体格局。
二、发展目标
实施品牌战略,培育自有品牌,引导企业向“一户一字号、一户一商标、一户一标识、一户一域名、一户一品牌”方向发展。力争到2020年,培育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累计100个、市级以上“老字号”产品20个,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5个,省以上名牌产品群体的产值、销售收入、利税和出口创汇总额占全省比例每年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
三、措施办法
(一)推进标准化发展
引导、扶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积极建设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工作组,建立和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全面加强管理体制,自觉应用标准技术来改善和优化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大力提高产出、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推进品牌驱动
针对不同产业、行业和企业实施分类指导,以特色产品为载体,采用“高新化、特色化、集中化”策略,通过优化结构和性能,提升产品水平和质量,推动产品向“高、新、专、优”升级,把实施品牌发展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传统优势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结合起来,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品牌培育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三)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平台,激励和引导企业建设以标准、专利、品牌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为核心的创新链,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发明专利的产业集群,在全市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保持较快增长的同时,确保专利质量同步提升。
四、鼓励政策
(一)适用对象与奖励原则
1.适用对象
凡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1年以上,且获得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老字号”产品等称号的企业,均可申报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由注册权人申报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企业在标准发布后申报奖励;鼓励企业申请发明专利,企业获得首件发明专利授权后申报奖励。
2.奖励原则
市政府对获得上年度国家、省、市级的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老字号”产品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同一企业按市、省、国家级荣誉称号由低到高不断取得更高级别称号,按其最新取得的更高级别称号继续给予奖励,补足差额;同一企业按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由高到低,先取得高级别称号再取得低级别称号的,不重复奖励);市政府对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市政府对获得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以上奖项均为当年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年度国家、省、市级的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老字号”产品的企业,可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提取折旧,以增加企业自我积累能力,发展名牌产品的生产;同等条件下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政府采购部门优先采购;组织参加重要展销活动发生的展位费用,经市经信委报请市政府批准,予以适当补贴;技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贷款500万元以上的,经市经信委认证优先贷款贴息;年节电25万度以上的工业企业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首台套产品,市政府重点协助企业争取省资金支持;由企业申请,市政府和市经济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不同形式的地工产品推介会及产销衔接活动;由市工商局重点扶持、引导企业名称冠“辽宁”“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二)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
企业产品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国家级知名品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企业商标获得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其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奖励10万元;企业产品获得由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产品的,奖励20万元。其中如同一企业获得两项以上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另奖励3万元。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级标准制定,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企业首件产品类或技术类授权发明专利且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奖励3000元。
2.获得省级荣誉称号
企业产品获得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授予的辽宁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企业产品获得由辽宁省商务厅认定的“辽宁老字号”产品的,奖励10万元。其中如同一企业获得两项以上省级荣誉称号的,另奖励2万元。企业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
3.获得市级荣誉称号
企业产品获得由锦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锦州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3万元;企业产品获得由锦州市商务局认定的“锦州老字号”产品的,奖励3万元。其中如同一企业获得两项市级荣誉称号的,另奖励1万元。企业主持或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分别奖励3万元和2万元。
(三)申报确认
1.申报程序
企业在获取证书当年,分别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证书及相关资料,由各主管部门报送市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分工为:“名牌产品”和 “标准制定”由市质监局负责;“商标及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由市工商局负责;“老字号”产品称号由市商务局负责;“发明专利”由市科技局负责。
2.确认程序
市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后,审核证书及相关材料,必要时到企业验证相关资料,作出确认结论,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奖励。
(四)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列入每年市财政和受益县(市)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责,获得省级荣誉称号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获得市级荣誉称号奖励资金由受益县(市)区财政负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2月2日发布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关于实施品牌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锦州市品牌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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