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30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18年拆除燃煤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9 03:56:55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18年拆除燃煤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30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


2018年拆除燃煤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2018年拆除燃煤锅炉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1日



锦州市2018年拆除燃煤锅炉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保部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7〕22号)、省政府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任务的通知》(辽蓝天发〔2017〕5号)精神,抓好《锦州市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燃煤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完成年度燃煤锅炉拆除任务,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1.2018年,省政府下达给锦州市133台10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任务〔延期拆除的华润电力供热区供暖锅炉52台、县(区)建成区及各类园区锅炉81台。其中:服务业锅炉2台、工业锅炉29台、供暖锅炉102台〕。133台指标任务中,2017年已提前拆除24台,2018年应拆除109台。任务区分:凌海市6台、义县42台,凌河区31台、古塔区8台、太和区1台、滨海新区17台、松山新区4台。


2.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发〔2017〕9号)要求,禁燃区内除供暖调峰炉以及需要暂时保留的供暖锅炉外,其他燃煤供暖锅炉视全市供热规划调整情况予以拆除。


3.鼓励拆除建成区和各类工业园区之外的10吨以下燃煤锅炉。


二、时间安排


3月份完成动员部署工作;4至8月份完成拆除改造工作;9月份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马海峰副市长任组长的锦州市拆除燃煤小锅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成员包括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和调度工作。


四、实施办法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2018年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工作,执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拆除浴池等原煤散烧小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5〕113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拆除供暖小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120号)、《关于拆除城区10吨以下燃煤供暖小锅炉有关问题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锦政纪〔2016〕127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拆除燃煤工业锅炉(含10吨及以下)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148号)明确的方法、步骤和奖励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做到能拆尽拆。各县(市)区要深入排查,防止遗漏,确保建成区和各类园区的10吨以下锅炉全部拆除。在完成年度拆除任务的基础上,应最大限度地拆除建成区和各类园区以外的10吨以下燃煤锅炉,特别是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起带头作用。


(二)按时完成任务。根据《辽宁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规定,对按时完成拆除任务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各县(市)区要在8月底前,全部完成燃煤锅炉拆除任务,9月份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三)确保工作质量。燃煤锅炉拆除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要保证拆干净、改彻底,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工作,确有难度需改建生物质锅炉时,必须使用生物质气化燃烧器。


附件:锦政办发30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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