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39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锦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9 03:56:58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锦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做好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锦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7日


进一步做好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锦工作的实施意见》(锦政办发〔2017〕76号)精神,吸引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锦工作遵循“服务发展、按需引进、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享受相关政策的人员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主要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锦工作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负责职称评定的具体工作,并配合组织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的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享受租房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授权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享受购房奖励人员及享受租房补贴人员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情况的认定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落户手续办理的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其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社保补贴、安家补贴、租房补贴和购房奖励、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具体经办工作以及相关的其他资格认定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教育部门、高校工委负责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上述有关部门的分工情况,安排落实本区域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涉及资金补贴和奖励工作的申办程序


第四条  涉及资金补贴和奖励工作,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和奖励资金。


第五条  社保补贴实行即缴即补的原则,经核实确认缴费入库后,即将补贴发放到位。


第六条  安家补贴、租房补贴和购房奖励实行每半年一申报,申报期为每年的7月和12月。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在申报期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第八条  申办程序


(一)社保补贴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招用高校毕业生企业需准备材料有企业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银行基本账号、毕业生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申报。企业承担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由招录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在申报当月15日前按社保费入库级次,到同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填写《锦州市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申报原始材料。


3.审核复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对企业缴纳单位承担的招录高校毕业生社保费,按享受补贴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出社会保险补贴金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


4.发放补贴。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入库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把审核后符合补贴政策的招录高校毕业生企业承担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金申请表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拨付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安家补贴、租房补贴和购房奖励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毕业证及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照片(2寸近照)、指定银行开具的存折;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申报。安家补贴和租房补贴,由高校毕业生本人在每年7月和12月申报期内按所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到同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自主创业租房补贴,由高校毕业生本人在申报期内按创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到同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并填写《锦州市鼓励市属及以下企业就业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安家及租房补贴申请表》。购房奖励,由高校毕业生本人在申报期内,到购房契税缴费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并填写《高校毕业生在锦州市购买商品房奖励申请表》。


3.审核复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无误的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安家补贴和在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的补贴月数,以当期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月数为准;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的补贴月数,以创办企业实际营业的月数为准。


4.结果公示。复审合格的,经办部门要将符合补贴和奖励享受条件的企业和高校毕业生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的,安家补贴、租房补贴和购房奖励由财政部门在公示期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程序


1.申请条件。在锦购买商品房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高校在校生,在锦州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贷款。


2.申请程序。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历证明、高校在校生提供就读高校证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后,即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3.政策扶持。借款人的父母(且是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可视为辅助借款人,父母公积金、工资收入可作为贷款额度、还款能力合并计算;父母公积金可以申请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申请三套(含)以上住房贷款。


4.发放时限。贷款审批周期为3天,放款周期为1天。


5.其他须提供的相关材料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停止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以后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等行为造成财政补贴资金损失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各项补贴政策期间,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及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政策有关规定,不再享受补贴并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7年7月27日之后来我市就业的“双一流”“985”“211”工程高校毕业年度本科毕业生,来锦创业和落户的高校毕业生,招录高校毕业生的企业以及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在校生。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与锦政办发〔2017〕76号文件同步配套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链接:《进一步做好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锦工作实施细则》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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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锦州市, 锦政办发